第十三講 共同犯罪:定罪
(一)案例
案例一
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館因面臨洪水威脅,將部分館藏文物轉移至安全地點。博物館工作人員成某和范某等人負責運送,文物搬卸至新地點后,因一時來不及配備安全保管設施,當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負責看守。當天夜里,成某悄悄潛入一文物臨時堆放房間,竊取了一件館藏畫卷。不料走出房間時,正碰上范某從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間出來,并手持一青銅器,二人均吃一驚,十分尷尬,但立刻明白對方也是來盜竊文物,于是都未出聲,相視一笑后各自離開。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機關對文物失竊進行調查,在詢問他們時,二人均稱不知情,后經偵查,案件告破。經有關部門鑒定,青銅器和畫卷各估價約10萬余元。
案例二
1984年8月26日晚,吳平騎自行車竄至他所在的六車間,盜得紫銅240斤,放在自行車的后架上。此時,王文從四車間偷出黃銅60斤,剛出車間門口,見吳平推自行車過來,就喊住吳平,把自己偷的銅放在吳平的自行車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運。走出不遠,發現執勤人員,二人將所盜之物拋棄并逃逸。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主觀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觀上要有共同犯罪行為。
刑法第25條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三)共同犯罪的認定
共同犯罪可以區分為正犯與共犯,正犯是指實行犯,其行為在刑法分則中已有規定。共犯是指組織犯、教唆犯和幫助犯,其行為在刑法分則中沒有規定。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據。
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單獨正犯與共同正犯)
2.組織犯(犯罪集團)
3.教唆犯
4.幫助犯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成某與范某互相之間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種同時犯,應當分別定罪。
案例二被告人吳平與王文雖然開始沒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實行犯罪過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為,因而構成共同犯罪。
第十四講 共同犯罪:量刑
(一)案例
被告人王某對甲有仇,遂出資5萬元雇使張某去除掉甲,張同意,并將欲殺甲的情況告訴其妻陳某,陳某不僅不加制止,而且積極為其出謀劃策,幫張買來一把尖刀用于殺甲。在陳某的幫助下,張某作了充分準備,于某晚潛入甲的家中,當時甲不在家,見甲妻乙正在床上睡覺,頓起歹意,就把乙給強奸了。等到甲回家,又把甲給殺死。
問題:對王某、張某和陳某應當如何量刑?
(二)共同犯罪量刑的原則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共同犯罪人應當根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三)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
1.主犯及其處罰
(1)主犯的概念:刑法第2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主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刑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對于第3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及其處罰
(1)從犯的概念: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2)從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及其處罰
(1)脅從犯的概念:刑法第28條規定: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是脅從犯。
(2)脅從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第28條規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及其處罰
(1)教唆犯的概念:刑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2)教唆犯的處罰原則:①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②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較為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中王某屬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所教唆的犯罪處罰,應定主犯。陳某是幫助犯,應當按照她所幫助的犯罪處罰,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王某與陳某對于張某的強奸犯罪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呢?強奸罪是張某臨時起意所犯,屬于實行過限,王某與陳某教唆與幫助張某犯的是故意殺人罪,對強奸罪既未教唆亦未幫助,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對于張某應當按照故意殺人罪與強奸罪實行數罪并罰。在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中,張某是正犯,直接實施了殺人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以主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