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犯成立:犯罪故意共同說“共犯過限”;或部分(犯罪)共同說
犯罪共同認定要領:共同故意犯罪內容性質相同和共同行為:來源:考試大
⒈具有共同故意,才成立共犯;⒉僅對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實承擔罪責。
二、共犯責任(按照全部罪行處罰;或對共同犯罪結果: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例:甲以“殺人故意”乙以“傷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因故意性質不同,不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故意殺人罪;乙是故意傷害罪。(完全共同說)。但,就二人行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傷害),可以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說)。采集者退散
★過限行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圍的犯罪,就過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侵犯同一對象但沒有犯罪意思聯絡的。通常,盜竊放火案;特殊(1)轉化搶劫;(2)尋釁滋事中重傷、致死他人;(3)傷害中殺人;(4)實行過限,例幫助盜竊實行搶劫的;教唆傷害實行殺人的,
※共犯成立、責任與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的一致性:各共同作案人僅在“共同故意”范圍內成立共犯、承擔共同故意罪責。
3.(共犯成立:過限行為、部分共同說)甲乙共謀教訓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對丙有奪妻之恨,暗藏殺丙之心,但未將此意告訴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處。為確保萬無一失,甲、乙以入室盜竊為由邀請不知情的丁在樓下望風。進入丙的房間后,甲、乙同時對丙拳打腳踢,致丙受傷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離現場。在逃離現場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從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幣5萬元。出門后,甲背著乙向丁謊稱從丙家竊取現金3萬元,分給丁1萬元,然后一起潛逃。甲乙丁對丙死亡這一事實的行為性質和責任是什么?(不定項)
A.甲乙二人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甲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甲乙不是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B. 甲乙都對丙死亡結果負責,但甲只有傷害故意,對死亡結果承擔過失責任(結果加重犯)
C.丁對甲乙加害丙人身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D. 丁與甲構成盜竊罪共犯,是從犯,犯罪金額為5萬元來源:www.examda.com
三、區別對待: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和處罰原則
分類根據:作用為主,兼顧分工。
(1)主犯種類:A、集團首要;B、其他主要作用者;聚眾首要不全是主犯;
對比:首要分子=A集團首要+B聚眾首要
(2)從犯種類:A次要作用實行犯,B輔助作用幫助犯;
(3)脅從犯一種:暴力脅迫;
※共犯責任與處罰原則:“1、一部行為,全部責任;2、區別主從、適用刑罰處罰原則”
四、教唆犯的責任。教唆未遂
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罪,指被教唆人沒有犯罪既遂。來源:考試大
認識錯誤:對被教唆人責任年齡的誤認不影響教唆犯成立。⑴以為達到而實際未達到;⑵以為未達到而實際達到。
五、間接正犯:把他人行為當工具利用:(1)無主的資格人;(2)不知情人
六、共犯與形態(未遂、預備、中止)
(1)一般情況:以正犯中實行進度最高者為準,任一正犯將犯罪實行既遂的,共犯既遂。(全部責任);幫助、教唆依從于實行犯(被教唆幫助人)進程形態。
(2)特殊情況:部分共犯單獨中止,①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共犯人(未遂或預備)來源:www.examda.com
②單獨成立中止的條件:有效性,“中止失敗”也不能單獨成立中止。A.在共同實行的情況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沒有既遂;B.在教唆、幫助的情況下,應當撤回自己的教唆、幫助。否則,不能單獨成立中止。
注意:中途退出犯罪,不一定成立中止。如果其他共犯人既遂,退出者也隨之既遂。采集者退散
七、“對合”行為,對向犯:二人以上以相互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
八、“資助”型犯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罪,資助恐怖活動罪)與共犯關系:⒈不適用共犯;⒉符合共犯條件的,以共犯論,如幫助實施具體的恐怖犯罪。
§幫助、教唆行為犯罪化(=被分則專門規定為一種罪,如協助組織賣淫、提供偽造出入境證件),排斥適用共犯的幫助、教唆犯規定。
相關推薦: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