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指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2.主觀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來源:www.examda.com
3.罪數問題。因實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實施的毒品犯罪定罪處罰。如行為人因為販賣、運輸毒品而持有的,僅需以一個販賣、運輸毒品罪處罰。例如,甲在販賣毒品時被抓獲,當場查獲的毒品算入販賣毒品的數量,而且在其住所等處查出的毒品,也計入販賣毒品的數量。反之,如果非法持有毒品達到構成犯罪的數量標準,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行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來源:考試大
4.關于吸毒者涉嫌毒品犯罪的問題。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抓獲,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一般不應定罪處罰。但查獲的毒品數量大的,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毒品數量未超過構成犯罪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不定罪處罰。對于“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應認定為其犯罪的數量,但量刑時應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
5.托購、代購毒品問題。行為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買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非法持有毒品罪數量較大標準,構成犯罪的,托購者、代購者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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