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題目:甲乘坐長途公共汽車時,誤以為司機座位后的提包為身邊的乙所有(實為司機所有);乙中途下車后,甲誤以為乙忘了拿走提包。為了非法占有該提包內的財物(內有司機為他人代購的13部手機,價值2.6萬元),甲提前下車.井將提包拿走。司機到站后發現自己的手提包丟失,便報案。公安人員發現甲有重大賺疑,便詢問甲,但甲拒不承認,也不交出提包。
解析:如果在一個特定的場合,行為人合理的認為手機已經脫離了任何人的控制,社會的一般觀念也認同這種判斷的情況下,行為人取走財物的行為就是侵占行為,即使事實上財物還在某人的控制之下。如甲在搽玻璃時不小心將錢包掉到樓下辦公室里,自己扒在窗口瞅著自己的錢包,以防別人拿走。乙經過時見四下無人,便撿起錢包走了,甲因為是聾啞人無法表達,只能眼睜睜的看著自己的錢包被拿走。這里乙以為錢包是遺忘物(脫離所有其他人控制的物)而侵占的.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圍內成立主客觀相一致。雖然在客觀上侵犯了甲的占有權,但不屬于故意的范疇,因而不能成立盜竊罪。長途汽車、公共汽車、列車、大型的游輪等大型交通工具在為公眾服務期間屬于公共空間,這些交通工具上遺失的物品并不直接歸司機或者乘務員占有,仍然是誰先取得.誰先占有。甲可以合理的認為此物已經脫離了任何人的控制,而社會的一般觀念也認同這種判斷,甲取走財物的行為就是侵占行為,即使事實上提包還在司機的控制之下。考試大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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