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沖刺階段重點、難點匯編——《刑法學》之犯罪主觀要件
在掌握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的特點與種類的基礎上、無罪過事件基本內容的基礎上,重點把握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別、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區別、事實認識錯誤的不同情況及處理。
一、概述
1.犯罪主觀要件的要素
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所持的一種心態。
具體包含的要素: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目的以及犯罪的動機。來源:www.examda.com
犯罪動機由于影響的是量刑,所以動機的問題不作為重點把握。重點把握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以及在有些故意犯罪中對特定的目的有規定的要把握特定的目的。
2.犯罪的故意
故意的種類: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從認識和意志二個因素進行區分。間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最大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間接故意是放任。
在認識因素上,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是有區別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都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直接故意的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可能包括認識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和認識結果發生的必然性。如果行為人認識到的只是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則是間接故意;如果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就是直接故意。
例如:黃某意圖殺死張某,當其得知張某當晚在單位值班室值班時,即放火將值班室燒毀,其結果卻是將頂替張某值班的李某燒死。下列哪些判斷不符合黃某對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態度?(2002年卷二第50題)(BCD)來源:www.examda.com
A.間接故意
B.過于自信的過失
C.疏忽大意的過失考試大論壇
D.意外事件。
分析:
由于黃某的意圖是殺害張某,應該是積極追求張某死亡結果的發生,而不是積極追求李某的死亡,但是由于黃某沒有采取積極措施,排除有人被燒死的結果的發生,所以張某對李某的死亡所持的心態是間接故意。這個題目還存在一個打擊失誤的問題,這中情況下黃某對張某是故意殺人未遂,對李某是故意殺人既遂(間接故意)。假如張某對李某的死亡不是間接故意,是過失該如何定罪?對于打擊錯誤,發生死亡結果,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直接犯罪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間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3.特定故意:目的犯、明知。注意刑法分則的特別規定。
目的犯:如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刑法明文規定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拐賣婦女兒童罪必須是以出賣為目的。(都是對目的有特別規定的。)
明知:有的是對特定對象的明知。如贓物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銷售、收受等行為構成窩藏包庇罪);有的是對自身情況的明知,如傳播性病罪。
4.間接故意幾種情況:
一是行為人追求違法犯罪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二是行為人追求非違法犯罪的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結果的發生
注意打獵而打中人的案件,通常并不是間接故意。包括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行為人在打獵的時候,既看到了獵物也看到獵物旁邊可能有人,以打獵者的正常心態是認為自己不會打中人,基于人離動物比較遠,自己的槍法比較準,這是一種典型的過于自信的過失。
第二種情況,只是盯著獵物根本沒有發現人,結果把人打中,屬于無認識的問題,不存在間接故意,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或意外事件。
案件:司機(甲)把車停在路邊卸貨,對面來了一輛車想讓那輛車倒一下好順利通過,他們在語言上發爭執,甲不想倒車,另一方乙想強行通過,甲阻止乙通過。但是乙還是強行通過,把甲擠在兩車之間,造成甲重傷搶救無效死亡。乙的行為追求的是非犯罪目的,但是放任了對方死亡結果的發生,符合間接故意的特征,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三種情況是行為人不計后果而行兇殺人或傷人的案件。在這類案件中一般認為行為人的心態是放任的心態,屬間接故意。
5.犯罪的過失
根據《刑法》第15條的規定,過失分為過于自信的過失(有認識的過失)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無認識的過失)。來源:考試大
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的主要區別:在認識因素上,過于自信的過失(有認識的過失)行為人預見到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疏忽大意的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沒有認識、沒有預見。
例如:某醫院婦產科護士甲值夜班時,一新生嬰兒啼哭不止,甲為了止住其哭鬧,并將仰臥的嬰兒翻轉成俯臥,并將棉被蓋住嬰兒頭部。半小時后,甲再查看時,發現該嬰兒已無呼吸,該嬰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該嬰兒系俯臥使口、鼻受壓迫,窒息而亡。甲對嬰兒的死亡結果有何種主觀罪過?(1999年卷二第22題)(C)
A.間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過于自信的過失。
分析:
本題中故意可以被排除,那么是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對于這個問題有不同的說法,有人認為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護士認為及時查看就不會發生嬰兒死亡的事件,但是由于過于自信自己的記憶力,沒有及時查看導致嬰兒死亡,因此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另一種觀點認為:護士只是為了不讓嬰兒哭鬧,并沒有認識到把嬰兒俯臥會導致其死亡,就是疏忽大意。在一些責任事故犯罪方面,包括醫療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犯罪情況下,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以上所講的只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在理論上的分類,這其實對定罪的罪名上沒有影響,區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意義:在量刑上有所考慮,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相對較深;間接故意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在量刑的時候可以酌情考慮。對于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區分的目的是:更容易區分過于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和意外事件。
6.無罪過事件: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主觀上即無故意也無過失,這屬于意外事件。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的叫做不可抗力,二者合稱“無罪過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