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犯罪的概念
單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或者本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的犯罪。據此,單位犯罪具有以下特點:
1、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犯罪,即是單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單位的各個成員的犯罪之集合。單位依賴于其成員而存在,如果沒有成員,單位就不可能存在;反之,單位的任何成員,如果脫離了單位,就不具有其在單位中的地位與性質,不再作為單位的成員起作用,只是孤立的個人。而且,單位成員之間是按照單位的統一要求和一定秩序,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協調一致,共同形成單位整體的。單位犯罪,是指單位本身犯罪,而不是指單位中的所有成員共同犯罪。
2、單位犯罪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的。單位犯罪雖然是單位本身犯罪,但具體犯罪行為需要決定者與實施者。單位犯罪是在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實施的。單位意志不是單位內部某個成員的意志,也不是各個成員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單位內部成員在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協調一致的條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單位的主體意志。從形式上說,這種整體意志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形成的。從法律上說,這種整體意志就是單位整體的罪過。單位整體意志形成后,便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因此,在單位犯罪中,主體實際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單位犯罪主體,二是單位內部的自然人主體。二者密切聯系、不可分割。沒有單位本身作為犯罪主體,其中的某些自然人便是獨立的自然人犯罪主體;如果沒有單位內部的自然人主體,也不可能有單位犯罪。來源:考試大
基于上述理由,盜用、冒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或者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或者認可而實施犯罪的,或者單位內部成員實施與其職務活動無關的犯罪行為的,都不屬于單位犯罪,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來源:www.examda.com
3、單位犯罪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為單位謀取合法利益的行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僅僅為單位少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也不成立單位犯罪。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是指為單位本身謀取非法利益,違法所得由單位本身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種理由將非法所得分配給單位全體成員享有。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單位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收入的情形(刑法第396條)。
二、單位犯罪的性質
1、單位犯罪不同于個人犯罪。個人犯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其具有辨認控制能力,能夠作出意思決定,對故意或者過失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雖然不等同于個人,但也是現實的社會實體,單位決策機構及其代表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為,應視同為單位的行為。雖然從形式上看,單位犯罪也是由自然人實施的,但這種犯罪不僅符合單位的意志,而且是單位本身的行為。所以,不能將單位犯罪行為視為自然人犯罪行為的簡單相加,而應視為單位本身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正因為如此,單位的刑事責任是單位整體的刑事責任,而不是單位內部全體成員的刑事責任。例如,對單位判處罰金時,只能從單位所有的財產中拿出一定數額的金錢繳納給國家,而不是由單位全體成員從自己的合法收入中拿出金錢繳納給國家。
2、單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一個單位犯罪時,該單位是犯罪主體,就單位而言,只有一個主體,因而不同于共同犯罪。一個單位犯罪時,該單位成員并不一定是犯罪人,該單位也并不一定是非法組織,因而不同于集團犯罪。當然,單位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條件時,成立單位共同犯罪。例如,甲單位與乙單位共同故意走私的,成立單位共同犯罪。
三、單位犯罪的類型來源:考試大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單位犯罪作出不同分類。
(一)純正的單位犯罪與不純正的單位犯罪
1、純正的單位犯罪----只能由單位實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單獨實施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89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條規定的是單位受賄罪,本罪只能由單位實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單獨實施。來源:考試大
2、不純正的單位犯罪----在某種犯罪既可以由單位實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實施的情況下,由單位所實施的犯罪。例如,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既可以由單位實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實施,當這種犯罪由單位實施時,就是不純正的單位犯罪。
(二)一般單位犯罪與特殊單位犯罪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一般單位犯罪----是指任何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都可能實施的犯罪。例如,任何單位都可以成為刑法第42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主體。
2、特殊單位犯罪----刑法對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作出特殊限制的單位犯罪。從刑法分則的規定來看,特殊單位犯罪主要有以下情況:
(1)單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質。例如,刑法第 327條規定:“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擴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本罪主體不僅只能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有的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
(2)單位具有特定的職能性質。例如,刑法第137條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這是從單位的職能性質作出的特殊規定,而不問其所有制性質。再如,刑法第396條第2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只限于司法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其他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團體不可能成為本罪主體。來源:www.examda.com
(3)單位具有特定義務。刑法分則的有些條文先規定具有特定義務的自然人犯罪,然后又規定“單位”可以成為該犯罪的主體,從二者的關系來看,刑法事實上要求該單位具有特定義務。例如,刑法第201條規定的偷稅罪的主體分別為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第211條又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這表明,只有負有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義務的單位,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附錄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2002.07.15
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當根據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再追訴。
【附錄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
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附錄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2002.8.13
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現批復如下:
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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