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罰體系的概念
刑罰體系(或刑罰的體系),是指國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發揮刑罰的積極功能、實現刑罰目的為指導原則,選擇刑種、實行分類并依其輕重程度排成的序列。
1、刑罰體系是以刑事立法選擇的刑罰種類(刑種)為內容,并且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我國的刑種是在總結了長期以來各種刑事立法規定的刑罰種類及其運用經驗的基礎上選擇確定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罰分為主刑與附加刑。
(1)主刑:采集者退散
?。╝)管制;
(b)拘役;
?。╟)有期徒刑;
(d)無期徒刑;
?。╡)死刑。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2)附加刑:
?。╝)罰金;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剝奪政治權利;
(c)沒收財產;
(d)驅逐出境。
主刑與附加刑是分別按照嚴厲程度由輕到重進行排列的。
2、刑罰體系是由刑法規定的。組成刑罰體系的刑種,是由刑事立法選擇確定的,因此,不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刑罰方法,就不能作為刑種。不僅如此,刑種的排列也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排列的方法不同,反映出刑事立法的價值取向不同。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3、刑罰體系以有利于發揮刑罰的積極功能、實現刑罰目的為指導原則。如果沒有一定的目標與指導原則,各有關事物便無從互相聯系成為整體而失去體系的意義。刑罰體系理所當然地必須明確展示刑法規定刑罰的選擇、分類與排列時所確立的目標和遵循的指導原則。而有利于發揮刑罰的積極功能、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便是建立刑罰體系所必須遵循的指導原則。刑罰體系,只有在刑種的選擇、分類和排列方面,都有利于發揮刑罰的積極功能、有利于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才有其合理存在的根據,才符合社會的需要。
二、刑罰體系的特點
(一)體系完整、結構嚴謹
我國刑罰由主刑與附加刑構成一個完整體系,主刑與附加刑分別包括若干刑種,各個刑種所造成的剝奪性痛苦的內容不同,可以適應不同犯罪、不同犯罪人的狀況,對各種犯罪給予有效、合適的制裁。主刑與附加刑相互補充、相得益彰,避免了單一刑種的局限性。刑罰體系中的各種刑罰方法全部由輕到重排列,主次分明,輕重銜接,結構嚴謹,如拘役與有期徒刑是不同刑種,但期限卻是銜接的。
(二)寬嚴相濟、目標統一
刑罰體系由輕重不一的刑種組成,主刑與附加刑都有輕有重,如主刑中最輕的管制只是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最重的死刑則是剝奪生命。這使得刑罰體系有寬有嚴,寬嚴相濟。確立這種刑罰體系,目標是通過貫穿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收到預防犯罪的實效。因為犯罪現象極為復雜、輕重不一,故刑罰種類必須有輕有重;刑罰目的是預防犯罪,單純的重刑與單純的輕刑都不利于預防犯罪。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單純的重刑與單純的輕刑,不適應社會的價值觀念,不能為人民群眾所接受,其結果必將不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
(三)內容合理、方法人道
我國刑罰體系的內容具有合理性,整個刑罰體系的內容符合我國國情,適合懲罰與教育改造的需要;各個刑罰都包含懲罰與教育改造的機制;一些刑種的內容(如管制)體現了專門機關與人民群眾相結合同犯罪做斗爭的方針;以自由刑為中心,同時擴大了罰金刑的適用范圍,這反映子世界立法趨勢;刑種由輕到重的排列也符合刑罰的發展方向。我國刑罰方法具有社會主義人道性:任何刑罰方法都能使犯罪人感受相當的剝奪性痛苦,但又不以造成劇烈痛苦為目的;任何刑種都不包含侮辱人格、損害尊嚴、摧殘肉體、折磨精神,牽連親屬的內容;除死刑立即執行以外,刑罰內容都在于促使犯罪人棄惡從善,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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