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概念
刑罰的裁量,即量刑----就是依法對犯罪人裁量刑罰。具體地說,是指審判機關在查明犯罪事實、認定犯罪性質的基礎上,依法對犯罪人裁量刑罰的審判活動。量刑對應于定罪,是整個審判工作兩個環節之一。量刑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的主體是審判機關,在我國,只能由人民法院量刑。量刑權是國家刑罰權的重要內容之一,從屬于刑事審判權。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刑事審判權專屬人民法院行使,故量刑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進一步說,也不是任何法院都可以裁量任何刑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判處無期徒刑與死刑的裁量。
2、量刑的基礎是查明犯罪事實、認定犯罪性質。換言之,人民法院只有在查明了犯罪事實,認定了犯罪性質,確定了應當適用的刑法條文以后,才能量刑,即只能先定罪后量刑,絕不能先量刑后定罪。采集者退散
3、量刑的內容是裁量刑罰。即先決定是否對犯罪人判處刑罰;在決定了判處刑罰的前提下,進一步決定判處何種刑罰(選擇刑種)、判處多重的刑罰(確定刑度)和是否立即執行(是否緩期執行)。
4、量刑的性質是一種刑事審判活動。由于量刑的法律依據是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量刑的基礎是犯罪事實與犯罪性質,量刑的對象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故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種刑事審判活動。
二、量刑原則
根據刑法第61條的規定,量刑原則是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這一原則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化。來源:www.examda.com
(一)以犯罪事實為根據
以犯罪事實為根據,是指由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為根據。要全面貫徹這一原則,就必須做到如下幾點:
1、認真查清犯罪事實。這里的犯罪事實,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主客觀事實。因此,查清犯罪事實,就是要查明什么人、在什么心理狀態支配下、針對什么社會關系、實施了什么犯罪行為,以及這種行為造成了什么危害結果。認真查清犯罪事實,是正確量刑的第一個關鍵,是貫徹以犯罪事實為根據原則的前提。
2準確認定犯罪性質。這里的犯罪性質,是指具體犯罪的罪質,即構成犯罪的主客觀事實統一表現的犯罪性質。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實際上就是要準確認定行為構成了什么罪即確定具體犯罪的罪名,正確區分此罪與彼罪。確定了犯罪性質,也就確定了應當適用的刑法條文,從而基本選定了與該犯罪的性質相對應的法定刑。來源:考試大
3全面掌握犯罪情節。這里的犯罪情節,是指不具有犯罪構成事實的意義,卻與犯罪構成事實的主客觀方面具有密切聯系,反映主客觀方面的情狀或深度,從而影響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的各種事實情況。換言之,這里的犯罪情節并不影響犯罪性質,但與決定犯罪性質的主客觀事實具有密切聯系,又能說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認定犯罪性質,只是解決了應當適用的刑法條文,并沒有完全選定法定刑,故不等于量刑的結果完全正確。在犯罪性質相同的犯罪中,犯罪情節不盡相同,因此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也不一樣。要使刑罰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就必須使刑罰與犯罪情節相適應。從刑法規定自首,累犯制度的精神來看,量刑時應考慮一些案外情節,如犯罪人的某些個人情況、犯罪前的表現與犯罪后的態度等。換言之,量刑時還必須考慮犯罪入的人身危險性。因為刑罰目的之一是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這就決定了必須考慮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而上述因素正是說明犯罪人人身危險性大小的重要因素。這雖然不是《刑法》第61條的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它們應成為量刑根據的內容之一。
4、綜合評價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是犯罪的事實、性質與情節決定的。分別弄清了犯罪的事實、性質與情節后,還需要綜合評價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因為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大小,是對犯罪的事實、性質與情節進行全面評價所得出的結論。換言之,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是對整個犯罪的綜合評價,絕不能將它理解為犯罪的危害結果。對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綜合評價,既要以犯罪的事實、性質與情節為基礎,同時也要考慮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治安等方面的形勢,即在一定的社會形勢下綜合評價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
(二)以刑事法律為準繩
弄清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還不等于量刑必然適當。要做到量刑適當,還必須以刑事法律為準繩。來源:考試大
1、必須依照刑事法律關于各種刑罰方法的適用權限與適用條件的規定裁量刑罰。例如,基層人民法院不得判處無期徒刑與死刑,故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必須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再如,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必須依照刑法關于刑罰裁量制度的規定裁量刑罰。例如,刑法規定了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累犯制度、緩刑制度、數罪并罰制度等。在裁量刑罰時,必須遵循這些制度。
3、必須依照刑法關于各種量刑情節的適用原則裁量刑罰。刑法規定了各種從重,從輕、減輕與免除處罰的情節,其中有的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的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又有其特定含義。人民法院裁量刑罰時,必須遵守刑法關于量刑情節的各種規定。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4、必須依照刑法分則規定的法定刑裁量刑罰。行為觸犯哪一個分則條文,就以哪一個條文規定的法定刑為標準;然后在法定刑內選擇刑種與刑度;即使是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也要以選定的法定刑為標準。
5、要充分考慮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的特殊性。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61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附 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問題的批復
根據刑法第41條、第44條、第47條和《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應當在刑事裁判文書中寫明刑種、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辦法。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處管制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羈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羈押期間取保候審的,刑期的終止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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