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學
一、一般規則
1、罪數標準:構成要件說;
2、處罰一罪一罰數罪并罰;
3、司法習慣,判決宣告前同種數罪不并罰。
二、特殊情況(例外)
1、司法和理論上為追求合理性而對貌似數罪或實際數罪但不并罰的情況:想象競合犯、牽連犯、吸收犯;
2、法定的數罪并罰特殊情況。
(一)實質一罪(一行為犯一罪)
1、繼續犯,犯罪既遂后,如果行為造成的不法狀態存在,則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對比:即成犯、狀態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為結束,與不法狀態存在與否無關。常見繼續犯:
(1)侵犯自由的犯罪;
(2)純正不作為犯;
(3)持有型犯罪
2、想象競合犯:一行為同時犯數罪,從一重罪處罰。典型形式:盜竊同時觸犯其他罪名
3、結果加重犯:法定性
(二)處斷的一罪(數行為犯數罪但不數罪并罰)
1、連續犯,特征與處理原則;與慣犯的區別
2、牽連犯,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分別構成不同罪的情況。特征:
(1)一個目的;
(2)數行為;
(3)牽連關系:
處理原則:一般情況擇一重罪處罰,例外情況法定情況下,數罪并罰。典型形式:偽造用于詐騙的;
3、吸收犯:數個不同性質行為犯數罪,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罪的情況。
特征:
(1)數行為;
(2)犯數不同罪;
(3)吸收關系;處理原則:僅成立一罪。
類型:
(1)必經階段;
(2)當然發展。
典型形式
(1)(入室)殺人吸收非法侵入住宅;
(2)非法制造槍支吸收非法持有槍支。
(三)幾個界限:
1、牽連犯與想象競合犯區別:行為個數不同
2、牽連犯與連續犯的區別:是否同種罪
3、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牽連的程度不同
4、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的區別:條文內容是否存在重復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