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 義
罪數,是指一個人所犯之罪的數量。區分罪數,也就是區分一罪與數罪。行為人的行為究竟是構成一罪、還是成立數罪,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二)意 義來源:考試大
正確區分一罪與數罪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正確區分罪數,有利于準確定罪。準確定罪的含義,除了包括準確地認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構成此罪還是彼罪之外,還包括準確地認定行為是構成一罪還是數罪。這三者又是密切聯系的。一方面,如果沒有正確區分罪數,定罪就不準確。另一方面,如果沒有正確區分罪數,就會影響罪名的確定。例如,行為人以搶劫的故意持刀殺死被害人后,立即取走其財物。如果認定為一罪,就是搶劫罪;如果認定為數罪,就可能是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
2、正確區分罪數,有利于適當量刑。刑罰以犯罪為前提,刑罰應與犯罪相適應,故對一罪只能處罰一罪、對數罪應當并罰。將一罪定為數罪,常常會導致無根據地加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將數罪定為一罪時,往往會導致無根據地減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正確區分罪數,才能為適當量刑提供前提條件。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二、區分罪數的標準
關于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通常采取犯罪構成說,即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的就是一罪,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就是數罪,行為數次符合同一個犯罪構成的也是數罪。但在適用這一標準時,涉及對犯罪構成本身以及符合犯罪構成事實的認識。
1、實質決定外延。犯罪構成是具有實質內容的,其實質內容又決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如果現實發生的事實完全屬于某一犯罪構成所預定的內容,就應認為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例如,搶劫是故意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行為人故意以暴力方法強取他人財物時,就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不能認為其中的暴力行為另符合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因為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犯罪構成所預定的內容包含了以暴力方法致人傷亡。
2、主客觀相統一。在判斷現實所發生的犯罪事實是否完全屬于某一犯罪構成所預定的內容時,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既要注意分析客觀行為的性質,又要注意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不能只根據某一方面的事實區分一罪與數罪。
3、注意特殊規定。在認定行為是一罪還是數罪時,還要注意刑法的特殊規定。例如,刑法第196條第9款規定,盜竊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因此,不能將這種行為認定為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再如,刑法第198條規定,行為人以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騙取保險金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理,故不能將這種行為從一重罪處罰。再如,刑法第399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同時觸犯受賄罪與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而不能實行數罪并罰。
區分一罪與數罪時,雖然應以犯罪構成為標準,但要綜合考慮以下幾點:
?。?)對幾次相同的犯罪行為能否進行一次評價?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原則上就以一罪論處,如對于幾次走私相同物品的犯罪、幾次實施的相同財產犯罪等,可以進行一次評價,即累計犯罪數額作為一罪論處。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則不能以一罪論處。如一次盜竊犯罪與一次詐騙犯罪,不能累計其犯罪數額作一罪處理。來源:www.examda.com
?。?)對一個犯罪行為的法律評價能否包含對另一犯罪行為的法律評價?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原則上就以一罪論處。如對于強奸犯在強奸過程中所實施的猥褻行為,可以評價在強奸罪中,一般不必另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則不能以一罪論處。例如,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然后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僅評價為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罪,就不能包含對保險詐騙行為的法律評價,反之,僅評價為保險詐騙,就不能包含對殺人、傷害行為的評價,故應認定為數罪。
(3)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只對一個法益造成侵害?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原則上就以一罪論處。例如,盜竊他人財物后又毀壞的.由于實質上只侵犯了一個財產權,故以一罪論處。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則可能成立數罪(還要聯系其他情況考慮)。
(4)行為人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與連續性?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原則上應以一罪論處;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就可能成立數罪。來源:考試大
一般來說,單純的一罪與典型的數罪,是容易認定的。
(1)單純的一罪----指行為人以一個罪過、實施一個行為,侵犯一種社會關系的犯罪。如行為人以一個殺人故意,開槍將一個人殺死,就是單純的一罪。
(2)典型的數罪----指行為人以數個罪過,實施數個行為,侵犯數種社會關系,而且數個行為之間沒有牽連、連續等關系的數個犯罪。如行為人第一次實施了盜竊行為,第二次實施了強奸行為,毫無疑義成立數罪。
?。?)難以區分----是一些介于一罪與數罪之間的情況,其中主要是一些貌似數罪而實為一罪(也有例外)的情況,下面只討論這類現象,刑法理論通常將其分為實質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處斷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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