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 (邊)境的刑罰方法。由于驅逐出境既可以獨立適用電可以附加適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驅逐出境僅適用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與無國籍的人),故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由于刑法中的驅逐出境是附加刑,故與《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的作為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決定、適用于違反出人境管理法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具有本質區別。
[分析1]
下列有關剝奪政治權利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刑法總則規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因此,對于嚴重盜竊、故意重傷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B、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C、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無權參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D、刑法總則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則不能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解析]
刑法第56條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來源:考試大
A項中所列舉是嚴重盜竊、故意重傷的犯罪分子,屬于“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因此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因此A項可選。
刑法第58條第1款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因此可選B項。
刑法第54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首先就是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無權參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因此C項也可以選。要說明的是本項對應上述四個方面好象依據還不是很明顯,但再對照村民委員會選舉法可以看出是可選的。
刑法第34條第2款規定:“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也就是說,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適用,或者單獨適用;而不能再附加作為附加刑的附加適用。因此D項也可以選。
綜上,本題ABCD四項都是正確的選項。
[分析2] 來源:www.examda.com
刑法分則某條文規定:犯A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節較輕,且其身無分文。對此,下列哪一判決符合該條規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無分文為由,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無分文且犯罪情節較輕為由,判處有期徒劑1年,緩期2年執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較輕為由,判處拘役3個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較輕為由,只判處罰金1000元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刑法規定“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刑法規定“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犯罪分子的財產狀況,決定是否適用財產刑。依此規定,ABC項均未對財產刑作出相應的判處,因而是錯誤的。只有D項是正確的。
[分析3]
羅某犯“放火罪”應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此時人民法院對羅某還可以適用的附加刑是:
A、罰金來源:考試大
B、剝奪政治權利
C、沒收財產
D、賠償經濟損失
[解析]
刑法第56條規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故B對。刑法第114、115條的規定,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AC錯,賠償經濟損失不屬于附加刑。故D錯。本題應對應具體的法條是如何規定的來掌握和理解。因為犯本罪的法條只規定了嚴重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而沒有涉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問題。沒收財產只能適用于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可以判處沒收財產的那些犯罪,從刑法分則的規定來看,主要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
根據刑法第56條規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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