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重點罪名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編號029)
(一)概念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二)構成
1、客體。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對象是偽劣產品。這里的偽劣產品,是指違反國家關于產品質量的法律規定,質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產品。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偽劣產品主要包括:
(1)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2)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產品;
(3)不合格的產品;
(4)失效、變質的產品。來源:www.examda.com
2、客觀要件。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行為是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因此,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具有以下四種表現形式:
(1)摻雜、摻假。這里的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人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2)以假充真。這里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這里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這里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數量要素是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這里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3、主觀要件。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偽劣產品而予以生產、銷售的主觀心理狀態。來源:考試大
(三)認定
1、生產、銷售特殊偽劣產品按本罪論處的情形。生產、銷售特殊偽劣產品,但某些生產、銷售特殊偽劣產品的犯罪在構成要件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要求。因此,對于生產、銷售特殊偽劣產品但又不構成這些犯罪,如果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對此,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140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法條競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特殊偽劣產品罪之間是一般犯罪與特殊犯罪的關系。兩者之間存在著普通法與特別法的法條競合關系。
(1)在一般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以特殊犯罪論處。
(2)但在普通法重而特殊法輕的情況下,應按照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以普通犯罪論處。考試大論壇
對此,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140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未遂。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由此可見,銷售金額是指犯罪既遂以后非法獲得的銷售數額,包括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成本和利潤。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銷售金額作為罪量要素,并非意味著本罪沒有犯罪未遂。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應以本罪的未遂定罪處罰。這里的貨值金額應如何計算?根據前引《司法解釋》規定,應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共犯。前引《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這里的共犯,主要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幫助犯。根據這一規定,幫助犯的構成,主觀上對他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客觀上為他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提供了各種便利條件。
5、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罪數。前引《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是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其他犯罪的想象競合犯與牽連犯罪規定。來源:www.examda.com
(1)例如生產、銷售偽劣卷煙,卷煙是專賣物品。因此,一行為同時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非法經營罪,是想象競合犯。
(2)又如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偽劣產品,存在兩個行為,一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二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行為,兩個犯罪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是牽連犯。
(3)前引《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實施刑法第140條至第148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因此,對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應構成數罪,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妨害公務罪。
(四)處罰
根據刑法第140條之規定,犯本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150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前引《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處罰。”這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從重處罰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