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稅罪(編號073)
(一)概 念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已扣、已收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為。
(二)構 成來源:考試大
1、客 體。
偷稅罪的對象是稅款。這里的稅款,是指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的款項和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2、客觀要件。
偷稅罪的行為是違反稅收法規定,偷逃稅款。根據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之規定,偷稅的行為具有以下五種表現方式: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這里的偽造,是指制作虛假的帳簿、記帳憑證。變造,是指采取篡改、刪除、挖補等手段,對原始帳簿、記帳憑證進行改造。隱匿,是指故意隱藏帳簿、記帳憑證:擅自銷毀,是指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毀滅、毀壞帳簿、記帳憑證。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第1款的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于記帳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帳憑證的行為。采集者退散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這里的多列支出,是指在帳簿上虛列開支,偽造超出實際支出的數額。不列、少列收入,是指實際收入應當記入帳簿不記入帳簿或者記入帳簿的收入少于實際收入。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這里的拒不申報,是指應當申報而不申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第2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
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
②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考試大論壇
③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4)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這里的虛假的納稅申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第3款的規定,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報,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5)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且占應繳稅款稅額10%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81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繳稅款。來源:考試大
偷稅罪的數量要素,是指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
這里的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是指兩年內因偷稅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根據公安部《關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01條規定的“應納稅額”問題的批復》,這里的應納稅額是指某一法定納稅期限或者稅務機關依法核定的納稅期間應納稅額的總和。
偷稅行為涉及兩個以上稅種的,只要其中一個稅種的偷稅數額、比例達到法定標準的,即構成偷稅罪,其他稅種的偷稅數額、累計計算。
3、主 體。
偷稅罪的主體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1)納稅人,是指稅收法規定的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2)扣繳義務人,是指稅收法規定的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來源:www.examda.com
(3)代扣代繳義務人,是指有義務從持有的納稅人收人中扣除其應繳稅款并代為繳納的單位和個人。
(4)代收代繳義務人,是指有義務借助經濟往來關系向納稅人收取應納稅款并代為繳納的單位和個人
4、主觀要件。
偷稅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偷稅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認 定
1、無證經營者能否成為偷稅罪的主體?
無證經營者是指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因而也未進行稅務登記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人。這種無證經營者能否成為偷稅罪的主體,關鍵在于其能否具有納稅義務因而是否屬于納稅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無證經營者是經營內容合法但形式要件欠缺的經營者,其違法之處在于其經營形式而不是其經營內容。其合法的經營內容是納稅義務產生的根據,只要具備了合法的應稅行為或者事實,就必須依法繳納稅款。其經營形式上的欠缺,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但不能以此規避繳納稅款。因此,無證經營者可以成為偷稅罪的主體。當然,無證經營者未進行稅務登記本身并不必然構成偷稅罪,一般需要在“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情形下,才能以偷稅罪追究刑事責任。
2、偷稅與漏稅、欠稅、避稅的區分。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在稅收征管中,存在著漏稅、欠稅、避稅現象。
(1)漏稅,是指納稅單位和個人屬于無意識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不計應稅數量、銷售金額的經營利潤等。
(2)欠稅,是指納稅單位和個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稅款的行為。
(3)避稅,是指利用稅收的漏洞,規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上述三種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都未交或者少交稅款,但和偷稅還是具有本質區別的。其中漏稅是過失未繳納稅款,欠稅則雖然是故意的但屬于拖欠稅款而非偷逃稅款,而避稅在一定意義上說具有逃避繳納稅款的性質,但由于它是利用稅法本身的漏洞而非采取刑法所規定的偷稅方法偷逃稅款,因而都不能與偷稅相混淆。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3、偷稅數額的計算。
(1)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3條的規定: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
(2)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后一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是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數額的比例確定。偷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201條第1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偷稅罪。各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在司法實踐中,偷稅數額應當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計算。
4、多次偷稅未經處理的情形。采集者退散
刑法第201條第3款規定:“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后,按照累計數額計算。這里的多次處理,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第4款的規定,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5年內多次實施偷稅行為,但每次偷稅數額均未達到刑法第201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對于這種情形,應對偷稅數額予以累計計算。
5、同一偷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起訴的處理。
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第5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同一偷稅犯罪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又被移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這一規定表明,在一行為構成偷稅罪的情況下,已經受到行政處罰并不妨礙對這一行為進行刑事追究。
(四)處 罰
1、根據刑法第201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來源:考試大
2、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3、刑法第211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4、犯偷稅罪而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5、前引司法解釋第1條第3款規定:“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是偷稅罪的免予刑事處罰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