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火罪(編號005)
(一)概 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縱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構 成
1、客 體
放火罪的對象是財物與人身,包括焚燒工廠、礦場、油田、港口、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財產。焚燒上述財物,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和生命。應當指出,這里的財物,一般是指他人財物。但焚燒本人財物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樣也可以構成放火罪。
2、客觀要件
放火罪的行為是縱火。這里的縱火,是指使用各種引火物,點燃財物,制造火災,危害公共安全。
3、主觀要件
放火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放火行為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生命或者重大財產安全,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處 罰
1、根據刑法第114條(《刑法修正案(三)》第1條)之規定,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115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2條)規定,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注意事項
1、犯放火罪而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險犯。這里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是指放火行為尚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雖然尚未造成上述后果,但構成本罪之危險犯,必須足以造成這種后果即具有造成這種后果的現實危險。如果沒有這種危險,則不構成本罪。
2、犯放火罪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實害犯。這里的致人重傷、死亡,既包括故意,又包括過失。
(1)在“故意”的情況下,放火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之間存在整體法與部分法的法條競合關系。
(2)在“過失”的情況下,放火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之間存在“整體法”與“部分法”的法條競合關系。
二、失火罪(編號006)
(一)概 念
失火罪是指過失引起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構 成
1、客 體
失火罪的對象是財物與人身。失火一般是引燃財物,會造成公私財產的損失,同時也會危及人身的安全,造成他人傷亡后果。
2、客觀要件
失火罪的行為是過失引起火災。失火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中,例如吸煙入睡引起火災、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災等。失火罪的結果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3、主觀要件
失火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火災,造成他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處 罰
1、根據刑法第115條第2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投放危險物質罪(編號007)
(一)概 念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構 成
1、客 體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對象是人身與財物。
(1)一般情況下,投放危險物質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因而會造成人身傷亡。
(2)少數情況下,投放危險物質行為也會造成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例如,在食品或者物品中投放毒物,導致食品或者其他物品因無法食用或者使用而造成經濟損失。
2、客觀要件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行為是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這里的毒害性物質,是指含有毒質、具有毒害作用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例如氰化鉀、砒霜、劇毒農藥等。放射性物質,是指能夠發生核放射線的物質。傳染病病原體,是指傳染病菌種、毒種。
3、主觀要件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投放危險物質行為會造成他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處 罰
1、根據刑法第114條(《刑法修正案(三)》第1條)之規定,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115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2條)規定,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注 意
1、犯投放危險物質罪而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險犯。這里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是指投放危險物質行為尚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雖然尚未造成上述后果,但構成本罪之危險犯,必須足以造成這種后果,即具有造成這種后果的危險。如果沒有這種危險,則不構成本罪。
2、犯投放危險物質罪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實害犯。這里的致人重傷、死亡,既包括故意,又包括過失。
(1)在故意的情況下,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之間存在整體法與部分法的法條競合關系。
(2)在過失的情況下,投放危險物質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之間存在整體法與部分法的法條競合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