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重點罪名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編號036)
(一)概 念
走私武器、彈藥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二)構成
1、客 體。來源:www.examda.com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對象是武器、彈藥。這里的武器、彈藥的種類,參照《海關進口稅則》及《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有關規定確定。根據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條第5款規定:
(1)走私成套槍支散件的,以走私相應數量的槍支計;來源:考試大
(2)走私非成套槍支散件的,以每30件為1套槍支散件計。
(3)第6款規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槍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根據200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2條的規定,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
2、客觀要件。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行為是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
3、主觀要件。考試大論壇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武器、彈藥而走私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處 罰
根據刑法第151條:
1、第1款之規定:
(1)犯本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第4款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來源:www.examda.com
3、第5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四)注意
1、犯走私武器、彈藥罪而情節較輕的,是本罪的減輕處罰事由。根據《解釋》第1條第1款規定,這里的情節較輕,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
(1)走私軍用子彈10發以上不滿50發的;來源:考試大
(2)走私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不滿5支或者非軍用子彈100發以上不滿500發的;
(3)走私武器、彈藥量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于實施其他犯罪等惡劣情節的。根據《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走私各種口徑在60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不滿5枚的,也屬于這里的情節較輕。
2、根據《解釋》第1條第2款的規定,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走私軍用槍支1支或者軍用子彈50發以上不滿100發的;采集者退散
(2)走私非軍用槍支5支以上不滿10支或者非軍用子彈500發以上不滿1000發的;
(3)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1款規定的數量標準,并且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根據《解釋(二)》第1條第2款的規定,走私各種口徑在60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達到5枚以上不滿10枚,或者走私各種口徑超過60毫米以上常規炮彈合計不滿5枚的,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犯走私武器、彈藥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根據《解釋》第1條第3款規定,這里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
(1)走私軍用槍支2支以上或者軍用子彈100發以上的;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2)走私非軍用槍支10支以上或者非軍用子彈1000發以上的;
(3)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2款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4)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2款規定的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5、根據《解釋(二)》第1條第3款的規定,走私本條第2款規定的各種彈藥,數量超過該款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殺傷力的非常規炮彈1枚以上的,屬于這里的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