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念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構 成
1、客 體。
強迫交易罪的對象是商品和服務。
2、客觀要件。
強迫交易罪的行為是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
(1)強迫交易罪是復行為犯:一是手段行為,二是目的行為。手段行為是暴力、威脅。這里的暴力,是指身體強制,威脅是精神強制。目的行為是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
(2)強買強賣,是指違背他人意愿,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買進或者強行賣出。
(3)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是指消費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服務業的經營者為自己提供某種服務。
(4)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是指服務業的經營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消費者接受服務。
(5)強迫交易罪的數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偽劣產品的;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等。
3、主觀要件。
強迫交易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強迫交易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處 罰
1、根據刑法第226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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