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普通罪名
一、過失致人重傷罪(編號111)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指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二、猥褻兒童罪(編號112)
猥褻兒童罪是指猥褻不滿14周歲兒童的行為。
三、強迫職工勞動罪(編號113)來源:www.examda.com
強迫職工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編號114)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五、非法搜查罪(編號115)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對他人身體或者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
六、非法侵人住宅罪(編號116)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經法定機關批準或者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七、虐待被監管人罪(編號117)采集者退散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違反國家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八、侵犯通信自由罪(編號118)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編號119)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明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十、破壞軍婚罪(編號120)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十一、虐待罪(編號121)
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強迫從事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摧殘迫害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行為。
十二、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編號122)
組織球疾人、兒童乞討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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