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關系的判斷:主觀上其數行為須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在客觀上存在目的行為與方法或手段行為的牽連(即主從關系)或者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 其中一個罪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另一個罪上。
(2)典型例子:如為了詐騙而偽造有關證件、印章,司法工作人員在收受賄賂后枉法裁判等;
(3)處理原則(一般與例外):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A、一般情況下“從(擇)一重罪處斷”(如修正后的第399條第4款之規定)這是牽連犯處斷的基本準則,尤其是法無明確規定的情形,都應如此;
B、特殊情形下(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明確要求)這是牽連犯處斷的例外,但也常是考試的重點所在,具有牽連關系的兩行為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相關推薦: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