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與特征:行為人的一個犯罪行為在已經充足一個基本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基礎上,又發生了法定的更為嚴重的結果,因而法律規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態。而所謂的加重結果是指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已經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構成結果的界定范圍,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而要加重處罰。結果加重犯的結構是:基本犯罪(一般為故意)+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基本犯罪的結果加重犯(基本犯罪對加重結果具有直接性)
結果加重犯的主觀:故意+過失、故意+故意、過失+過失、過失+故意(有爭議)
(2)典型例子:強奸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3)特殊問題結果加重犯的未遂:普通構成已經既遂,但結果加重未遂,量刑情節按結果加重。
未遂犯的結果加重犯:可能會既是結果加重犯又是未遂犯
結果加重犯的歸納: 考試大論壇
刑法中的加重犯分為情節加重犯和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從司法考試的角度,考察的方式一為直接性,二為間接性的(如追訴時效問題、如何擇一重罪處罰等)。其實需要大家注意的結果加重犯都是些常見的多發性罪行,主要包括:
1、故意傷害罪(第234條);
2、強奸罪(236條); 來源:www.examda.com
3、非法拘禁罪(第238條);
4、綁架罪(第239條)
5、拐買婦女、兒童罪(第240條);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條);
7、虐待罪(第260條 );
8、搶劫罪(第263條,而且對八種加重情形都需要注意);
另外,聚眾斗毆罪(292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加重情形(318條),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的加重情形(347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的加重情形(358條)等,以及其他明確規定的因出現致人重傷、死亡而加重刑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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