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條件:兩人以上以及對“人”的理解。單位之間、單位與自然人之間能否成立共犯關系?
2、主觀條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相互之間的犯罪意思聯絡。對此應從時間和內容兩方面把握。
3、客觀條件:共同的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的實行行為或預備行為;共同即指在同一犯罪構成要件內的共同。 即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共同而非形式意義上的共同。
4、不屬于共同犯罪的典型情形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①共同過失行為;二人以上的過失行為共同引發危害后果,構成過失犯罪的,屬于過失的競合,應各自承擔責任。
②一方為故意、一方為過失的行為; 采集者退散
③同時犯問題;所謂同時犯,是指相互之間無犯罪意思聯絡,但同時同地實施同一行為、侵害同一客體的犯罪行為。
④間接正犯的現象。間接正犯的本質是指利用他人作為自己犯罪工具的情形。間接正犯的顯著特征在于犯罪實行行為的間接性,從而區別于直接正犯。總體而言,間接正犯有兩大類:一類是利用主體不適格者,另一類是利用他人不知情。
⑤實行過限問題;實行過限即共同犯罪中的過剩行為,是指實行犯實施了超出其共同故意范圍的行為。對此,沒有實行過限的犯罪人不承擔過限行為的刑事責任。
⑥事后的窩贓、銷贓、窩藏等幫助行為;
另外,了解“片面共犯”的觀點傾向。所謂片面共犯,就是指雖然各個共同犯罪人客觀上存在共同的犯罪行為,但是主觀上只有片面的犯罪共同故意。目前片面幫助犯、片面教唆犯被認為可作為共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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