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空間效力要解決的是刑法在什么樣的空間范圍內有適用的效力,是以一定的地域范圍還是在一定的公民范圍還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準則,從而有所謂的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又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而產生普遍管轄原則:
1、屬地管轄原則(第6條) 來源:www.examda.com
第一、針對的對象的國內犯,而其他三個原則是針對國外犯罪的,屬地原則在刑法空間效力體系中處于基礎性地位;
第二、“領域”的含義,既包括領土、也包括領水與領空,關鍵的是還包括我國領域的自然延伸——即不論何地只要懸掛我國國旗的航空器與船舶,就屬于我國領域內 ;
第三、屬地原則之“地”既包括行為地也包括結果地,而且二者只要具備其一即可;
第四、屬地原則之運用有一個具有實質性的例外,即第11條的規定(對有外交特權或外交豁免權的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而不適用我國刑法);
2、屬人管轄原則(第7條) 采集者退散
這里的“人”即指本國公民(不包括單位),是針對我國公民在國外犯罪的情形。
屬人管轄原則適用的基本規則: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域外犯罪的,一律適用我國刑法,其他普通公民在域外犯罪的,一般適用我國刑法。
注意兩個小問題:一是此處“一般”的理解,即普通公民在領域外犯罪原則上都適用我國刑法,但犯輕罪(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二是此處“犯罪”的標準,采行為地刑法標準還是我國刑法標準?
3、保護管轄原則(第8條)
保護管轄是針對外國人在國外犯罪的情形(無國籍者理應也包括在內),它的適用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即應當同時遵循三個條件:
①侵犯的是我國國家或公民的利益; 考試大論壇
②行為人的行為是重罪;
③行為被雙方的法律都認定為犯罪。
4、普遍管轄原則(第9條)
針對的對象是國際犯罪,而且前面三個管轄原則都不能適用的情形下才有普遍原則適用的余地,對于國際犯罪應根據國際法知識來確認;解決的方式是:或起訴或引渡。
2010年司法考試復習目前正在緊張進行,希望通過整理以上司考刑法筆記/講義能夠幫助廣大考生去粗取精,直奔重點,取得好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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