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時間效力主要解決的是刑法在何時生效、在何時失效以及對其生效前的行為有無追溯效力。最主要的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從本質上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定罪判刑應以行為時有法律的明文規定為限,行為人只能根據行為之際的有效法律預見其行為后果,對行為之后才實施的法律原則不能對該行為有效,但如果法律發生變更時,又考慮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故產生刑法時間效力的“從舊兼從輕”規則:
首先,要考慮的是適用舊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其次,當新舊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新法的基本條件是其處刑較輕或不認為是犯罪。處刑輕重的比較應當以法定刑輕重為依據;
其三,刑法溯及力適用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即未決的案件),對于已決犯則不適用(第2款之規定);
其四,注意司法解釋同“從舊兼從輕”規則的適用問題;
最后,對于跨法的繼續犯、連續犯,原則上以行為終了時的法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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