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在發生了某種危害結果時,司法機關首先要確定誰的行為造成了該危害結果,然后進一步判斷該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最后得出是否構成犯罪的結論。研究因果關系,顯然不是研究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確定某種危害結果是由某種危害行為造成的。
(二)刑法上因果關系的特點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具有統一性,這主要表現在:(1)都具有客觀性。因果關系是事物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這種關系本身是客觀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因果關系的有無,只能根據事物之間的客觀聯系進行判斷。(2)都具有順序性,即在客觀事物不斷更替的運動中,一般表現為原因在先,結果在后,結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3)都具有相對性。一種現象相對于被它引起的結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種現象引起的結果。所以,在認定因果關系時,一方面要善于從無數因果鏈條中抽出行為與結果這對現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斷事物之間的聯系。(4)都具有規律性。不管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還是哲學上的因果關系,所指的都是原因與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5)都具有復雜性。哲學上所講的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同因異果、異因同果等現象,在刑法上同樣存在。 采集者退散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是個性與共性、特殊與一般的關系,故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具有特殊性:(1)范圍的特定性。從哲學上講,凡是引起結果發生的現象,都是原因,但在刑法上,只有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危害行為才是原因。(2)內容的特定性。在通常情況下,刑法上因果關系與哲學上因果關系在內容上是一致的,都是引起與被引起的發展過程,但在一些情況下,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必須是一種特定的發展過程。例如,詐騙罪,必須是由于行為人的欺詐行為,使被害人產生認識錯誤,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從而造成財產損失。
(三)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
如何認定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中外刑法理論界長期爭論的問題,存在各種各樣的學說。我國刑法理論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關系說,即當危害行為中包含著危害結果產生的根據,并符合規律地產生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必然因果關系;只有這種必然因果關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一學說認為,因果關系具有以下特點:(1)作為某種原因的行為必須具有危害結果發生的實在可能性,這是該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必要前提。所謂某種行為具有危害結果發生的實在可能性,是指該行為中存在著使危害結果發生的客觀根據;如果該行為不具有使危害結果發生的客觀根據,那它就不是結果發生的原因,足能是結果發生的條件。(2)具有上述實在可能性還不能說明具有因果關系,只有當具有結果發生的實在可能性的某一現象已經合乎規律地引起某一結果的發生時,才能確定某一現象與所發生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某一現象雖然有發生結果的實在可能性,但在某發展過程中,偶然地與另一因果性的鎖鏈聯系在一起,以致由另一現象合乎規律地產生這一結果時,那么,前一現象和所發生的結果之間就沒有因果關系。(3)因果關系只能是在一定條件下的因果關系。因此,在確定某種行為與某種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時,不能脫離該行為實施時的具體條件孤立地進行考察,而應聯系當時的具體條件進行判斷。
由于這種學說導致因果關系的成立范圍過窄,后來出現了偶然因果關系說,該說的基本觀點是,當危害行為本身并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偶然因果關系,介入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必然因果關系。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該學說還認為,不能將條件與原因絕對分開,條件是相對于根據而言的,條件和根據都是原因,只是處于不同的等級和層次而已。從重要性來說,與根據相比,條件是次要的、第二位的,但就必要性來說,條件與根據都是不可缺少的。只有根據和條件相互作用,才能產生結果。只有根據沒有條件,結果就不會發生,也就談不上原因。
近年來,又出現了國外審判實踐中長期采用的條件說,即當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關系(條件關系)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條件說還認為:(1)作為條件的行為必須是有導致結果發生可能性的行為,否則不能承認有條件關系。例如,甲勸說乙乘坐火車旅游,希望乙乘坐的火車傾覆而導致乙死亡。倘若果真如此,甲的勸說行為也不是乙死亡的條件,因為該行為不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2)條件關系中的“結果”是指具體的、特定形態、特定規模與特定時間發生的結果。(3)條件關系是一種客觀聯系,與行為人預想的發展過程是否符合,并不影響條件關系的成立與否。(4)行為是結果發生的條件之一時便可認定條件關系,并非惟一條件時才肯定條件關系;在數個行為共同導致一個結果的情況下,如果除去一個行為結果將發生,除去全部行為結果將不發生,則全部行為都是結果發生的原因。例如,甲與乙沒有意思聯絡,分別向丙的飲食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藥,而且毒藥同時起作用,導致丙死亡。對此,應認為甲的行為與乙的行為都是結果發生的原因。(5)與前“條件”無關的后條件直接導致結果發生,而且即使沒有前“條件”也將發生結果時,前“條件”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例如,甲以殺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藥,但在該毒藥還沒有起作用時,與甲沒有意思聯絡的丙開槍殺死了乙。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存在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所以沒有因果關系。(6)在因果關系的發展進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為或者特殊自然事實導致了結果發生,那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便中斷。
總的來看,必然因果關系說已經喪失其通說地位,但偶然因果關系說與條件說究竟是什么關系還是需要研究的問題。從偶然因果關系說的論點來看,該說與條件說似乎沒有實質性區別。不管采取何種學說,在認定因果關系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1)因果關系只是研究某種行為是否是某種結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而不是對行為與結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關系的認定取代對危害行為本身的認定。(2)因果關系是一種客觀聯系,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行為人是否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不影響對因果關系的認定;因果關系又是一種特定條件下的客觀聯系,不能離開客觀條件認定因果關系,行為人是否認識到了特定條件,不能左右對因果關系的認定。(3)一個危害結果完全可能由數個危害行為造成,因此,在認定某種行為是某種危害結果的原因時,不能輕易否認其他行為同時也是該結果發生的原因;反之,一個危害行為可能造成數個危害結果,所以,在認定某種行為造成了某一危害結果時,也不要輕易否認該行為同時造成了其他危害結果。(4)在行為人的行為介人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為而導致結果發生的場合,要判斷某種結果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應當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作用的大小。例如,甲以殺人故意對乙實施暴力行為,導致乙身體重傷:乙前往醫院途中,被丙駕駛的汽車撞死。由于介入了丙的異常行為,而且由丙的行為導致了乙的死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再如,A以殺人故意對B實施暴力,導致B遭受瀕臨死亡的重傷。B在醫院接受治療時,醫生C存在輕微的過失,未能挽救B的生命。由于A的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的危險性大,而介入情況(輕微過失)對死亡結果發生的作用小,故應認定A的行為與B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四)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
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一直是頗有爭議的問題。但現在的刑法理論一般肯定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首先,從權利義務的關系上看,如果義務主體不履行義務,權利主體就不能享受權利,從而使法律關系受到侵害。不作為正是因為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而不履行義務,才使法律關系遭受破壞,造成具體的危害結果。其次,作為與危害結果之問的關系一般表現為:如果沒有該行為,危害結果便不會發生,故該作為是原因。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則表現為:如果行為人履行義務,危害結果便不會發生,故不履行義務是原因。二者雖然在形式上有差異,但因果聯系的內容是相同的。
(五)刑法上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認定
因果關系不等于認定刑事責任。認定某種行為與某種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只是確立了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特定危害結果。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與所造成的結果在客觀上是什么性質,在刑法上屬于何種類型,這不是因果關系所能解決的問題,需要根據刑法的規定判斷行為與結果的性質。另一方面,應否負刑事責任不僅取決于客觀事實,還取決于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及所造成的結果的心理狀態;在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行為人可能沒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與過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所以,有因果關系不等于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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