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火罪。既遂標準是獨立燃燒說,即,當放火行為導致對象物在離開媒介物的情況下能夠獨立燃燒時,就是燒毀,即既遂。
2.爆炸罪。行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災,因為火災而危害公共安全的,應認定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決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時決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壞交通工具罪。處于貪利動機竊取交通工具的關鍵部件,足以發生使其傾覆或毀壞危險的成立破壞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應限于過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情形外,還應包括連續造成兩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因為過失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
5.各種金融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的關系問題。有一點需要提請考生特別注意,由于司法解釋對各種金融詐騙罪起刑點的數額較詐騙罪的數額高,如貸款詐騙罪起刑點數額是1萬元以上(即數額較大的起點),而詐騙罪起刑點數額是2000元以上(即數額較大的起點),因此,當行為人進行貸款詐騙,在2000元以上而不滿1萬元的,應當成立詐騙罪,而不是無罪。其中的道理,我剛在前面已經講過,特殊詐騙罪的成立以構成普通詐騙罪為前提,當行為人的詐騙行為的數額沒有達到各具體詐騙罪的要求,而達到了普通詐騙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時應認定為普通詐騙罪。
6. 在被害人承諾傷害的情況下,對造成重傷的應該認定故意傷害罪,因為造成重傷的行為通常是對生命造成了危險的行為,而經被害人承諾的故意殺人毫無例外地成立故意殺人罪;對基于被害人承諾造成輕傷的,不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對象對自己的行為自由有一定的認識,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強制性地剝奪和限制。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實質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為人綁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綁架人索取財物,不成立本罪,而應該成立搶劫罪;行為人在以實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產生勒索財物的意圖而向第三人勒索財物的,按照綁架罪來予以認定。同樣,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之后,對其以暴力、脅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關人員勒索財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定為綁架罪。
9. 出賣親生子女,換取該子女的身價的,應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來認定;拐賣兒童的,即使征得了兒童的同意,也成立拐賣兒童罪;而拐賣婦女時,如果征得了婦女的同意或者婦女主動要求出賣自己的,原則上不成立犯罪。
10.行為人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對其實施了強奸、非法拘禁等行為,后來又將其出賣的,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即可。如果對被害人實施傷害的,則應該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進行數罪并罰。
11.行為人為了收買婦女兒童,而教唆、幫助他人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然后又收買了該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應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數罪并罰。
12. 刑法第241條第6款規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對于其它行為,如強奸、非法拘禁等,還要予以追究。
13. 實施破壞選舉的行為,其手段又觸犯其他罪名的,通常應該從一重罪重處罰。
14. 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來處理;一貫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有某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的,應該按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進行數罪并罰。
15. 拐騙兒童后產生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的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手段對兒童進行勢力支配以勒索財物的,應分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進行數罪并罰。
16. 債權人利用脅迫手段迫使債務人還債,而債務人以對財物的占有和債權人對抗,這種對抗具有合法的理由,則債權人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如果對抗沒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敲詐勒索罪。
17. 使用暴力手段當場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迫使他人當場寫出免除債務的承諾書的,宜認定為搶劫罪。
18. 占有型的財產犯罪中,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排除權利人的占有和所有,使財物成為自己所有的財物之意思,同時一般還有遵從該財物的機能和特性加以利用、處分的意思。這些區別于毀壞型的犯罪。如以毀壞的意圖將他人的財物盜竊出來加以毀壞的,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
19. 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要求其交出財物,但被害人身無分文,行為人強令被害人立即從家里拿來財物,或者一道前往其家中而取得財物的,成立搶劫罪;行為人實施暴力后發現被害人身無分文,然后強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財物,原則上認定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進行數罪并罰。
20. 行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產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進而取走財物的,不是搶劫罪。強奸之后產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財物的,應該認定為強奸罪和盜竊罪,數罪并罰。行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實施暴力行為,在此過程中產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搶走或者奪走被害人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
21.轉化型搶劫罪中暴力、脅迫行為的對象沒有特別的限制。行為人在被害人家里盜竊財物,出門遇見人,以為是事主,為抗拒抓捕而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仍成立搶劫罪。
22. 行為人在實施詐騙、盜竊、搶奪中,尚未取得財物就被他人發現,為了繼續非法取得財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直接認定為搶劫罪。
23. 搶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過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兩種情況。在故意殺人而搶劫的情況下,沒有將人殺死的,則成立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未遂。
24. 搶劫罪原則上以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為標準,即只要行為人強取財物的行為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就是搶劫罪的既遂。刑法第263條規定的8 種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搶劫罪未遂的情況,沒有使被害人喪失對財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搶劫罪的未遂。
25. 對于入戶詐騙、搶奪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行為人以入戶搶劫為目的,入戶后迫使被害人離開其居住地點,從而強取財物的,認定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不論是搶劫本身的手段行為造成,還是轉化型搶劫中的行為造成,都認定為這里的加重結果犯。
26. 攜帶兇器搶奪的,只要行為人對兇器有實際的控制和支配即可。如甲使乙攜帶兇器與自己同行,具有緊急時候使用的意圖,即使甲親手搶奪被害人財物,也認定攜帶兇器搶奪。
27. 甲乙合謀,然后由認識丙的甲將丙騙到外地游玩,由乙給丙家人打電話索要財物,否則就“撕票”。不成立綁架罪,而成立敲詐勒索罪。
28. 敲詐勒索罪中,被害人出于恐懼的心理給其財物的,成立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被害人出于同情或憐憫的,則成立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29. 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相互之間存在主從關系,一般認為下位者不存在對財物的占有,如果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盜竊罪;但是,若下位者有上位者的明確委托和熟悉關系的委托,則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侵占罪。
30. 盜竊罪中,竊取行為不必具有秘密性,相反,是指采用非暴力、非脅迫的手段(平和手段),違反財物占有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31. 盜竊罪的既遂標準,原則上是失控說,即只要被害人喪失了對自己財物的控制,不管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都應當認為是盜竊罪的既遂。如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在火車上將他人的財物扔到偏僻等地方的軌道旁,意圖以后再去撿回。不管行為人是否真去撿回,也成立盜竊罪的既遂。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時,還要根據財物的體積大小、形狀、被害人的控制狀況來認定,一般來所,體積小、易于控制的財物,以行為人實際控制為犯罪既遂;體積大、不易控制的財物,以脫離被害人的控制范圍為犯罪既遂。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32. 意圖盜竊大量財物,但實際上盜竊到了不足以成立犯罪的財物,因為認為價值低廉的財產損失不認為是財產犯罪的既遂標準,所以,上述情形應該認定為犯罪未遂。
33. 詐騙罪中,被害人因為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物,這里“處分”有:直接交付財物、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物,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或者承諾免除行為人的債務、或者免除自己應該繳納的費用的。
34. 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于錯誤認識而騙取財物,即使向被害人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也宜認定為詐騙罪,如欺騙他人購買數萬元的物品。
35. 雙重買賣的情況下,將已經出賣某人的財物再次出賣的,如果并沒有對財物的占有,行為人獲取第三人的財物的,成立詐騙罪;如果行為人暫時占有出賣物,出賣給第三人,使得第二人受到損失的,認定為侵占罪。
36. 向沒有充分能力的機器、兒童、精神病人等,采取欺騙方法獲取其財物的,認定為盜竊罪,而不是詐騙罪。
37. 行為人借用他人手機,以借口走出被害人視線外,然后帶著手機逃走的,成立盜竊罪,而非詐騙罪。
38. 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贓物,行為人占為己有,而拒不退換,還是成立窩贓罪或銷贓罪,不成立侵占罪。因為不存在合法委托關系,行為人不屬于合法占有。
39. 在侵占罪中,“非法占為己有”和“拒不退還”表達了相同的含義:將自己原來占有的財物變為自己所有的財物,可以表現為消費、出賣、贈與、抵償債務,或者拒絕歸還。
40. 行為人合法占有他人的財物后,將該財物非法據為己有,在被害人請求返還時,虛構財物被盜等原因,使被害人免除返還義務的,僅認定為侵占罪。因為據為己有在前,后來的欺騙行為是為了進一步確保財物的所有,僅侵犯了被害人的同一種法益,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