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內容:主犯及其刑事責任(主犯的概念與種類 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 主犯的刑事責任) 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教唆犯的概念與成立條件 教唆犯的認定 教唆犯的處罰)
對共犯人進行分類并規定相應的處罰原則,有利于正確處理共同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主犯、從犯、脅從犯與教唆犯。
一、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一)主犯的概念與種類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見,主犯包括兩類:
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組織”主要是指為首糾集他人組成犯罪集團;“領導”就是策劃、指揮;“策劃”主要是指為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出謀劃策,主持制定犯罪活動計劃;“指揮”主要是指根據犯罪集團的計劃,直接指使、安排集團成員的犯罪活動。
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范圍。
(二)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
根據刑法第97條的規定,首要分子分為兩類:一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為在犯罪集團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們不是首要分子。在聚眾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可以認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眾犯罪并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如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
(三)主犯的刑事責任
對于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這樣處理完全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因為這些罪行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實施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不等于按照“集團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首要分子對于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如聚眾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