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 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簡單共同犯罪與復雜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與特殊共同犯罪.
一、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
【知識要點】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實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的情況。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
對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對向犯可分三種情況:
一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如賄賂罪中的行賄與受賄。
三是只處罰一方的行為,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但為了購買而唆使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犯罪,則構成相關犯罪的教唆犯。
注意:對向犯的情形不一定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就不屬于共犯;當雙方都成立犯罪時,才成立共犯。將這種情形認定為共同犯罪的重要影響在于:犯罪分子自首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交待同案犯的罪行,故在對向犯雙方都成立犯罪的時候,只有交待了對方的行為,才能認定自首。事后對方再交待該犯罪行為的,屬于交待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不能認定自首。
二、簡單共同犯罪與復雜共同犯罪
【知識要點】復雜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實行、組織、教唆、幫助等分工。對這幾種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別處罰。
簡單共同犯罪,又稱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的情況。簡單共犯刑事責任追究原則: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區別對待原則;罪責自負原則。
【經典考題52】(2002年試卷二第32題)甲、乙共謀傷害丙,進而共同對丙實施傷害行為,導致丙身受一處重傷,但不能查明該重傷由誰的行為引起。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 由于證據不足,甲、乙均無罪
B 由于證據不足,甲、乙成立故意傷害(輕傷)罪的共犯,但都不對丙的重傷負責
C 由于證據不足,認定甲、乙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較為合適D.甲、乙成立故意傷害(重傷)罪的共犯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理。
部分實行全部責任是司法考試中的重要考點,基本上每年的命題都會涉及。
在共同正犯中,由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實行犯,其行為相互聯系、相互配合,形成一個有機整體,所以共同犯罪中的因果關系,是討論作為有機整體的共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共同犯罪中,無論是由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還是其中的一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也無論能否查清具體由誰導致,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要對其承擔刑事責任。這就是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