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行賄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
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這里所說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相同。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行賄的目的,在于使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正當利益是針對正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不應當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例如:行賄人為了走私而行賄于海人員;為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而行賄于工商人員、技術監督人員;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學、招工、提職、農轉非的條件而行賄于有關人員;為了減、免稅而行賄于稅務人員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況比較復雜,有的人根據法律、政策符合條件,有資格,也應當得到某種正當利益,如招工、晉升、分房、辦理某種手續等,但由于社會上存在著不正之風,一些人不給錢不辦事,問題長期不到解決,不得已送錢送物。這種情況的出現,主要責任在受賄方。對方有這種行為的可以批評教育,但這一行為不構成行賄罪。這樣規定,有利于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避免打擊面過寬。行賄者是否獲得不正當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行為人若不是為了不正當利益而行賄,則不構成行賄罪。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上述行為須達到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定罪標準
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條第3款專門強調: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就是說,如果同時具備被勒索給予財物和沒有得到不正當利益兩個條件,不能以行賄論處。如果行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給予財物的,但是行為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的,仍應以行賄論處。
行賄與非行賄行為,特別是親友之間互相饋贈禮物的行為應加以區分。為謀取正當利益而送錢送物的,不構成行賄罪;但是接受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仍可以構成受賄罪,立法上體現了國家公務人員的從嚴要求。從這個意義來說,并非任何時候行賄、受賄都時構成犯罪,雙方并非必要共犯。
量刑標準
犯行賄罪的,處五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