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時效包括追訴時效與行刑時效。我國無行刑時效。
二、追訴時效的期限
1、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死刑的,經過20年。
(1)注意:"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不滿不包括本數。
例:某人的法定最高刑為5年有期徒刑,其追訴期限為10年。
(2)法定最高刑為10年、15年的,追訴時效均為15年。
(3)法定最高刑為無期、死刑的,如果經過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2、追訴時效的確定
例:甲乙二人均為盜竊行為,甲盜竊摩托車,價值5000元;乙盜竊汽車,價值5萬。甲乙二人的追訴時效如何確定?根據刑法的規定,甲的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時效為5年;乙的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時效為15年。
三、追訴時效的計算
1、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
2、連續犯或繼續犯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追訴時效的延長: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法定最高刑為無期、死刑,20年后經最高檢核準追訴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注意: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受理的案件雖然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為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4、追訴時效的中斷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例:甲85年犯A罪,最高刑為10年;96年又犯B罪,最高刑為7年。截至什么時候為止,才可以對A罪追訴?A罪的追訴時效為15年;因96年又犯罪,A罪的追訴時效中斷。A罪的追訴時效則應為2011年。B罪的追訴時效為10年,截至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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