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理解釋是在文理解釋之外尋求解釋依據的解釋方法的統稱,如參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會需要等因素(依據)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對論理解釋,按照使用方法(依據)的差異,又可細分為:當然解釋、反對解釋、補正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擴大解釋、縮小解釋等。這些解釋方法本身與罪刑法定原則沒有沖突,但是違反解釋法律的規則、超越社會常理任意解釋法律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
(1)當然解釋,指根據邏輯、道理當然可推斷出(法律適用范圍、含義)解釋結論的解釋方法。
根據司法解釋,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是“情節嚴重”。那么,被行政處罰3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是否屬于“情節嚴重”?“舉輕(2次算嚴重)明重(3次)”,當然算嚴重!這是“當然解釋”。從文理解釋的角度,“2次以上”,含2次及超過2次,也能得出同樣的結論。
實施防衛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適度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那么,實施正當防衛沒有“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是不是正當防衛呢?“舉重”,造成損害都成立正當防衛:“明輕”,沒有造成損害的當然是正當防衛,這屬于“當然解釋”。
(2)反對解釋,指根據法律條文的正面表述,推導其反面含義的解釋方法。
第50條規定,死緩犯沒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滿后,應當“減為無期徒刑”。沒到2年期滿,是否應當減為無期徒刑?不應當!這是“反對解釋”。
(3)補正解釋,指在法律條文發生沖突、錯誤時,統觀法律全文加以補正,以闡明法律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第99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根據這條規定,犯搶劫罪(第263條)“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含判處3年(本數)和10年(本數)。
第63條規定:減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其中的“以下”則解釋為“不包括本數”,比如對普通搶劫犯“減輕處罰”,應當是判處有期徒刑不滿3年,如果判處3年(搶劫普通犯法定最低刑本數),則不符合“減輕處罰”的要求。這就是“補正解釋”。對第63條“以下”的解釋不同于第99條的普遍解釋。“以下”一個詞有兩種解釋,實屬不得已。因為第63條(減輕處罰)的“以下”如果也理解為“包含本數”,會導致減輕與從輕的界限不明。
因為補正解釋含有對法律“疏漏”作補正、補充的意味,所以必須慎用,一定要“符合立法目的,符合《刑法》的整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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