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客觀要件概述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具體是指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客體進行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的事實特征。犯罪客觀方面包括以下要素:危害行為、危害后果、因果關系。
二、危害行為的概念
“無行為則無犯罪也無刑罰”,因此,行為在現代刑法中居于基礎性的地位。在我國刑法中,行為一詞具有多種含義,有時把它作為犯罪的同義語使用,如刑法第13條規定的犯罪定義中使用的行為;有時把它看作純粹的身體動靜,如刑法第18條規定的精神病人的行為;有時它僅指在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的身體動靜,如刑法第15條規定的意外事件中行為,危害行為,即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是指由行為人意識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舉止。
行為是對客觀世界產生影響的身體活動,危害行為也是如此。危害行為的身體活動既包括舉動,也包括靜止。人的身體舉止不限于四肢的舉動,還包括諸如以目示、語言教唆、默示等有意義的動作。現代刑法只把行為作為懲罰對象,沒有表現為身體舉止的行為,就不可能對客觀世界發生影響,以致危害社會。堅持危害行為的這一特征,對于防止懲罰思想的錯誤做法具有重要意義。
人的意識和意志,是危害行為的主觀內在特征。刑法規定犯罪客觀要件的行為,目的在于調整這類行為,避免社會遭受危害。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的身體舉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調整作用的。因為刑法要最終達到調整目的,只能通過調節行為主體的意識和意志,從而間接影響其實施的身體舉止。所以,缺乏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的身體動靜即使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后果,也不屬于危害行為。
從對社會所起的作用看,行為有危害行為和非危害行為之分。危害行為具有危害社會的性質,這是危害行為的價值特征。任何行為在被刑法規定為犯罪之前,立法者均以一定的價值標準先對行為進行價值評判,對社會無害的身體舉止不會被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規定下來,規定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身體舉止本身必須具有危害社會的內涵。也正因如此,才稱之為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的形式「重點」
危害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種基本形式,即作為和不作為。
(一)作為
作為,即積極的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作為是危害行為的主要形式,在我國刑法中絕大部分犯罪一般情況下通常以作為的形式實施,如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等;許多犯罪只能以作為形式實施,如搶劫罪、盜竊罪、強奸罪等。刑法意義上的作為一般并不僅指一個單獨的舉動,而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舉動所組成。如搶劫行為即包含接近被害人、實施暴力或威脅、劫取財物等動作組成。作為不僅指利用自己身體實施的積極舉動,還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質工具、利用動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實施的舉動。如教唆幼童偷竊他人財物、使用劇毒物殺人、訓練惡狗咬人、決水破壞農田等。
(二)不作為
不作為,即消極的行動,是指不實施其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構成,如遺棄罪,這種犯罪稱為純正不作為犯;還有的犯罪雖然通常情況下由作為形式實施,但也可以由不作為形式實施,這種情況下構成的犯罪稱為不純正不作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為犯并不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任何積極的舉動,而只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法律要求其實施的積極舉動。因此行為人通過實施一些積極的舉動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義務時,并不影響不作為犯的構成。如行為人把年幼子女帶至深山老林然后予以拋棄以逃避撫養義務,這仍屬于不作為犯而非作為犯。
構成不作為犯必須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根據來源的不同,特定義務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指由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所規定并為刑法所認可的義務,任何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都必須履行這種義務。如憲法和婚姻法規定了家庭成員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刑法也要求履行這種義務,否則即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不履行扶養義務構成遺棄罪即屬于不作為犯。有的法律雖規定了特定義務,但刑法未認可的,則不構成的刑法上的不作為犯。如依民法規定,債務人有清償債務義務,但債務人拒不清償的并不屬于刑法上的不作為犯,因為刑法沒有規定或認可這種義務。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承擔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由有關法規、規章制度加以規定,但與前述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并不相同。兩者區別在于這種義務是以行為人所擔任的職務或從事的職業為前提的,行為人只有在履行職務或從事業務期間才談得上對這種義務的違反。如值班醫生負有搶救病人的義務,值勤消防隊員負有滅火的義務。行為人在業余時間則談不上對這種義務的違反,或至多只能說是違反了道德義務。而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一般以某種特定身份為前提,具備些種特定身份者任何時候都必須履行義務,否則即構成不作為犯罪。
3、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行為使某種合法權益處于危險狀態時,該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行為人不履行這種義務而發生嚴重后果的,構成不作為犯。如成年人帶他人的小孩去游泳,即負有保護孩子安全的義務。如果由于大人疏于照顧,小孩不慎進入深水區域,生命處在危險之中,但大人能夠救助而不去救助的,就構成不作為的殺人罪。
4、基于法律行為承擔的義務。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上能產生一定權利義務的行為。只要發生一定的法律行為,不管這種行為通過口頭還是書面形式發生,行為人就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如某人自愿受雇于他人當保姆,則其負有看護好雇主家孩子的義務,若其不負責任致孩子發生意外而致傷亡,則需對其不履行義務的行為承擔不作為的刑事責任。
此外,在刑法中還存在一種特有的行為方式,即所謂持有。持有是指行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規定的特定物品的狀態。例如刑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第34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關于持有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或者是獨立于作為與不作為的第三種行為方式,在刑法理論上存在爭論。我們傾向于將持有視為第三種行為方式。因為持有具有既不同于作為,又不同于于不作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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