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要件
1.對象只能是婦女,強制猥褻男子的,不成立本罪。行為人故意殺害被害婦女后,再針對尸體實施猥褻、侮辱行為的,不得認定為本罪,只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侮辱尸體罪,實行數罪并罰。
2.猥褻婦女是指針對婦女實施的,傷害婦女的性的羞恥心,侵害婦女的性的自主決定權的行為。所謂“針對婦女實施”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直接針對婦女實施猥褻行為,或者迫使婦女容忍行為人或第三人對該婦女實施猥褻行為;
(2)迫使婦女對行為人或第三人實施猥褻行為;
(3)強迫婦女自己實施猥褻行為;
(4)強迫婦女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為。
3.強制猥褻行為不以公然實施為前提,即使在非公開的場合,只要行為人與被害人在場,而沒有第三者在場,行為人實施強制猥褻、侮辱行為的,都成立本罪。
4.猥褻行為具有相對性。換言之,強制猥褻婦女與猥褻幼女的行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為。但是,猥褻幼男的行為則包括性交行為,即已滿16周歲的婦女與幼男發生性交的,成立猥褻兒童罪。
5.行為方式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這里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應與強奸罪做相同的理解。
6.主體: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7.主觀:不要求行為人出于刺激或者滿足性欲的傾向,因為即使沒有這種傾向的猥褻、侮辱行為也嚴重侵犯了婦女的性的自主決定權。
(二)本罪與(普通)強奸罪的區分
1.行為不同:前者只要求對婦女實施性交行為以外的強制猥褻、侮辱行為;后者則是性交行為;
2.主體不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子;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3.目的不同:前者不要求具有奸淫的目的;后者則以強行奸淫為目的。
提示注意6
在強奸過程中實施的強制猥褻、侮辱行為,一般不另行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而應將這種行為與強奸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猥褻兒童的,應當比照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從重處罰。
六。非法拘禁罪
1. 保護法益:他人的人身自由。
提示注意7
非法拘禁必須剝奪的是現實的自由權:換言之,如果某人沒有認識到自己被剝奪自由,就表明行為沒有妨害其意思活動,因而沒有侵犯其人身自由。
2. 非法拘禁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的定性:
(1)轉化犯——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此種情形下,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殺害的故意)
(2)結果加重犯——如果行為人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拘禁行為本身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僅定非法拘禁罪一罪,作為該罪的結果加重犯。即重傷、死亡結果與非法拘禁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非法拘禁可能會引起警方的解救行為,故正常的解救行為造成被害人傷亡的,具備直接性要件,應將傷亡結果歸責于非法拘禁者,成立結果加重犯。當然,如果警方判斷失誤,導致其解救行為造成被拘禁者傷亡的,則不能認定為是結果加重犯。
3.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對此應作如下理解:
(1)債務的性質:不僅僅限于合法債務,還包括非法債務;
(2)行為人索取的數額如果超過債務部分數額很大,則應將超出部分以綁架罪論處。
(3)索取的對象不限于債務人本人,還包括綁架債務人的親屬索債。
4.從重處罰的情節: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
歸納總結1
1.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但沒有使用超出拘禁行為所必需的范圍的暴力的,以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論處,適用第238條第2款前半段的規定——結果加重犯。
2.非法拘禁使用超出拘禁行為所必需的范圍的暴力致人死亡,而沒有殺人故意的,適用第238條第2款后半段的規定——轉化犯。
3.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產生殺人故意實施殺人行為的,不適用第238條第2款后半段的規定,而應直接認定為數罪——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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