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現實國際法中,對優于屬地原則的屬人原則,僅承認外交上的豁免權,享有豁免權的外交官員優先適用其國籍國的國內法。
2.由于國際法承認國籍國的屬人管轄權,因而對外國人適用其所在國屬地管轄權受到制約;相反,國家對在外國的本國國民行使屬人管轄權時,自然也要受到所在國的屬地管轄權。
3.各國刑法規定的保護原則實際上正是國家運用刑法手段防止本國主權受外力侵害的一種特殊方式,并以之作為屬地原則與屬人原則的補充。
4.基于保護原則所管轄的犯罪,一般主要針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獨立以及政府職能等方面的犯罪。
5.內地與特別行政區刑事管轄沖突及解決:以主要犯罪地管轄為主、以實際控制地為輔。
6.香港有關法院在審理一般的刑事案件中遇到涉及有關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時,也不得擅自審理,須取得行政長官的證明文件,而且須受證明文件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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