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罪名】
一、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
【相關法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ㄒ唬┙M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ㄈ娖榷嗳速u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ㄋ模娂楹笃仁官u淫的;
?。ㄎ澹┰斐杀粡娖荣u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知識要點】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對本條文第三款作了修改,原有條文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nbsp;
1.行為對象:“他人”,包括男子在內。
2.組織賣淫與強迫賣淫、引誘、容留、強迫賣淫的關系:對象同一的,吸收為組織賣淫罪;對象不同一的,數罪并罰。
3.行為人強迫婦女僅與自己發生性交,并支付性行為對價的,應認定為強奸罪,不得認定為強迫賣淫罪。如果行為人強迫他人從事賣淫,并在他人賣淫的過程中,與其發生性交或者實施其他猥褻行為的,或者為了迫使婦女賣淫而強奸婦女的,則應認定為強迫賣淫罪。
4.“強奸后迫使賣淫”,是指將強奸行為作為強迫他人賣淫的手段,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后,迫使其賣淫。如果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時并無迫使其賣淫的故意,后來產生強迫其賣淫的故意,進而迫使其賣淫的,則應實行數罪并罰。
5.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從重處罰。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相關法條】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知識要點】
1.在意欲賣淫者與賣淫場所的管理者之間進行介紹的行為,屬于介紹賣淫;單純向意欲嫖娼者介紹賣淫場所,而與賣淫者沒有任何聯絡的情況下,不成立介紹賣淫罪。
2.在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的人(被強迫的人)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只認定為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不實行數罪并罰。如果這些行為是對被組織者(被強迫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即被組織者(被強迫者)與被引誘、容留、介紹者不具有同一性時,仍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3.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從重處罰。
三、嫖宿幼女罪
【相關法條】
第三百六十條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知識要點】
1.嫖宿行為以明知賣淫的對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為前提,否則不能認定為本罪。
2.嫖宿行為以對方主動、自愿賣淫或者基于某種原因正在進行賣淫活動為前提;如果幼女沒有賣淫,行為人使用強迫手段與之發生性交的,成立強奸罪。
3.如果幼女被迫在特定場所從事賣淫活動,行為人雖然明知幼女被迫賣淫,但只要其沒有實施強迫行為,幼女承諾行為人的嫖宿行為的,依然成立螵宿幼女罪。
【普通罪名】
一、協助組織賣淫罪
【相關法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知識要點】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對本條文第三款作了修改,原有條文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nbsp;
1.修改后的法條明確規定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的行為也屬于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
2.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屬于實行行為;與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應當分別定罪量刑。
二、引誘幼女賣淫罪
【知識要點】
1.如果只是容留、介紹幼女賣淫,則不成立本罪,僅成立容留、介紹賣淫罪。
2.引誘幼女賣淫,同時又容留、介紹賣淫的,應分別認定為引誘幼女賣淫罪與容留、介紹賣淫罪,實行數罪并罰。
三、傳播性病罪
【知識要點】
犯罪主體必須是嚴重性病患者;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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