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構成的概念和重要性
刑法關于犯罪概念的規定是對犯罪的性質和基本特征所作的規定,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的本質特征。但是刑法所規定的每一種具體犯罪行為,犯罪人在行為表現上應由哪些要素構成,尤其在主觀條件和客觀表現上應當具備哪些構成要件,從而體現出犯罪概念所揭示的本質特征,這就是犯罪的構成要件所要研究的問題。
刑法所規定的每一種犯罪行為,其主客觀表現形式都是不一樣的,每一種犯罪都有具體的目的、動機、手段和方法,比如殺人、放火、搶劫、盜竊等犯罪,犯罪人有不同的目的和行為,同樣是殺人罪,犯罪手段也不一樣。犯罪構成要件就是從各種不同犯罪行為的主客觀表現中抽象出共同的規律,研究犯罪在主客觀方面所具有的法定條件,解決構成犯罪的規格和標準問題。因而犯罪構成要件無論對立法還是司法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犯罪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規定有四百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系。
三、犯罪構成的分類
對犯罪構成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
(一)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一般認為,基本的犯罪構成,是指分則性條文就單獨的既遂犯所規定的犯罪構成;修正的犯罪構成,是指總則性條文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根本并對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未遂犯等所規定的犯罪構成。
(二)完結的犯罪構成與待增補的犯罪構成
完結的犯罪構成,也稱關閉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完整地規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構成;待彌補的犯罪構成,也稱開放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僅規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司法機關適用時進行彌補的犯罪構成。當刑法規定了完結的犯罪構成時,司法機關應嚴格依法適用,不得附加或減少要件;當刑法規定了待彌補的犯罪構成時,司法機關應依照刑法體系與相干規定彌補構成要件。
(三)單一的犯罪構成與復雜的犯罪構成
單一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各個要件均屬單一的犯罪構成,即當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中只含單一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