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客體的概念
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確定了犯罪客體,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確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如果行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這種行為不能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而負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二、犯罪客體的分類
根據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的層次,犯罪客體可分三種,即一般客體,同類客體、直接客體。
犯罪的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整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犯罪的一般客體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質。研究犯罪的一般客體,對于從本質上認清我國刑法的任務,加深理解同犯罪作斗爭的社會政治意義,是非常重要的。
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整體中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我國刑法分則依據同類客體的理論將各種犯罪分為十大類。
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具體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種具體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犯罪的直接客體直接決定了犯罪的性質。犯罪的直接客體有兩種形式:
一是簡單客體,指一種具體犯罪只是直接侵犯了一種直接客體;二是復雜客體,指一種具體犯罪同時直接侵犯了兩種以上的直接客體。
上述三種客體是一般與特殊、整體與部分、共性與個性的關系。
三、確定直接客體的方法
(一)根據具體犯罪所屬的類罪確定直接客體的內容。明確了具體犯罪所屬的類罪,就可以通過同類客體的內容,大體上明確分則具體條文所要保護的直接客體的內容。如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規定在第四章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所以該罪的直接客體是婦女性的自主權,而不是社會管理秩序。
(二)根據刑法對具體犯罪的規定確定直接客體的內容。刑法分則條文對具體犯罪的規定,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間接地揭示了犯罪的直接客體。
四、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關系
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作用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主體或者物質表現,如故意殺人罪的“人”,盜竊罪中的“公私財物”就是犯罪對象。
特定的犯罪對象在某些犯罪中是構成要件,行為只有作用于特定的對象,才能構成犯罪。例如,只有當行為人拐騙了不滿14周歲的兒童時,才可能成立拐騙兒童罪。特定的犯罪對象在某些犯罪中影響此罪與彼罪的區分。例如,盜竊財物與盜竊槍支的,分別構成盜竊罪與盜竊槍支罪。
行為對象與組成犯罪行為之物有別。例如,賄賂是組成受賄罪、行賄罪之物,而不能認為是受賄罪、行賄罪的對象;再如,賭資是組成賭博罪之物,而不是賭博罪的對象。
行為對象與行為孳生之物有別。行為孳生之物,是指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物。例如,行為人偽造的文書、制造的毒品等,它們不是行為對象。因此,在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中,相對于走私、販賣、運輸而言,毒品可渭行為對象,但對于制造行為而言,行為人所制造的毒品屬于行為孳生之物,不是行為對象。
行為對象與供犯罪行為使用之物有別。供犯罪行為使用之物主要是指犯罪工具。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時,偽造的信用卡不是行為對象,而是供犯罪行為使用之物。行為對象與作為犯罪行為的報酬取得之物有別。例如,行為人殺人后從雇請者處得到的酬金或者物品,也不是行為對象。
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的關系較為密切:犯罪對象反映犯罪客體,犯罪客體制約犯罪對象。但二者存在明顯區別:(1)犯罪對象所呈現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決定犯罪的性質;而犯罪客體所表現的是行為的內在本質,因而決定犯罪的性質。(2)特定的犯罪對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而犯罪客體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構成要件。(3)犯罪對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體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脅。(4)犯罪對象不是犯罪分類的根據,因為犯罪對象相同并不意味著犯罪性質相同;而犯罪客體則是犯罪分類的根據,因為犯罪客體要件相同意味著犯罪性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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