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推解釋,是指把刑法條文字面含義擴大解釋到包含“相類似”的事物。無論對字面含義作擴大或縮小的解釋,仍然能與字面含義保持同一性質,沒有脫離字面含義。而類推解釋則過分超出了字面含義,僅具有“類似性”而不具有“同一性”。類推解釋是一種錯誤的、不可接受的解釋方法。
類推解釋的顯著特征是過分背離條文的“字面”意義,表現為:①超出了詞語可能具有的含義;②提升了概念的位序。
例:把強制猥褻婦女罪對象之“婦女”,解釋為包括“男人”。這樣解釋,其一,提升了“婦女”一詞的位階,使其等同于上位概念“人”;其二,顯然超出了“婦女”一詞可能具有的含義,這是類推解釋。
例:破壞軍婚罪包括與現役軍人配偶結婚或者同居(第259條)。重婚罪包括與有配偶的人結婚或重婚(第258條)。把重婚罪的行為解釋為包括同居,屬于類推解釋。
類推解釋的實質特征是超出了公民“預測可能”的范圍,欲加之罪而脫離法律規范,根據某行為與法律上某種犯罪在事實、危害方面的相似性定罪判刑。而擴張解釋則沒有超出法條詞語可能具有的含義、不改變概念的位階,不超出公民可預測的范圍,是允許的。
例:丙非法制作電話IC卡出售,數額較大,是否屬于偽造信用卡、成立偽造金融票證罪?刑法中的“信用卡”,指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功能的電子支付卡。電話IC卡,不是金融機構發行的,也不具有上述支付結算功能,所以不是信用卡。丙不成立偽造金融票證罪。另《刑法》第227條規定有偽造有價票證罪,電話IC卡屬于有價票證,對丙可根據偽造有價票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例:“將偽造貨幣罪中的‘偽造’解釋為包括變造貨幣,屬于法律允許的類推解釋”。這種說法錯誤,該解釋屬于類推解釋,但不利于被告人不是法律允許的。因為《刑法》第173條專門規定有變造貨幣罪,第171條之偽造貨幣與變造貨幣在法律上就屬于性質不同的行為。變造貨幣輕于偽造貨幣。
例:“將故意殺人罪中的‘人’解釋為‘精神正常的人’,屬于應當禁止的類推解釋”。這種說法錯誤,此解釋屬于縮小解釋,且屬于不適當的縮小解釋。因為作為故意殺人罪對象的人包括一切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包括精神病人。這種對法條(構成要件)無端添加限制要素的做法,是解釋中常犯的錯誤,如認為盜竊罪需“秘密性”,搶奪罪需“公然性”,搶劫罪需“當場性”,敲詐勒索罪需“將來取財”,販賣毒品罪需“營利牟利目的”,引誘、容留賣淫罪需“牟利目的”,受賄罪需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罪需實際“謀取不正當利益”,等等。這些解釋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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