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的條件
1、前提條件:只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原判為死緩,后減為無期、有期徒刑的,也可適用假釋。
2、執行刑期的條件:有期徒刑的,執行1/2以上;無期徒刑的,執行10年以上;死緩減為無期、有期的,必須執行14年(包括死緩2年)以上。
注意:減刑的最低執行期沒有變通情形,但假釋存在:如果有國家需要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3、實質條件:適用假釋不致再危害社會
4、消極條件:對累犯以及有一罪被判處10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釋。
注意:
(1)原判10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即使假釋后其刑期低于10年,也不得假釋。
(2)累犯、被判處10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指的是根據97年刑法被判處的犯罪。
(3)行為人犯數罪,只要其中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均不得適用假釋。
二、假釋的考驗期限與假釋的撤銷
1、原判為有期徒刑的,考驗期限為剩余刑期;原判為無期徒刑的,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的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2、被假釋的犯罪人應當遵守的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注意:同管制犯、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相比較,區別在于:管制犯多了一個義務,即未經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
3、假釋的撤銷:
成功的假釋:考驗期滿,視為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失敗的假釋:嚴重違規 應當撤銷假釋,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犯新罪、發現漏罪,實行數罪 并罰。
例:甲因故意殺人被判無期徒刑,執行十幾年后適用假釋,假釋開始時間為:92年8月1日。2002年8月1日,朋友祝賀其即將獲得新生。而后,甲酒后駕車,撞死一人。甲的行為如何處理?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最終執行無期徒刑。
注意:假釋、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無論何時發現,只要新罪沒有過追訴時效,撤銷緩刑,假釋。當然,假釋期滿后發現的,還構成累犯。
“考驗期滿之日”仍屬在考驗期內,以當日24時為準;同理,"刑滿釋放之日",仍屬刑罰執行期間,以釋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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