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犯罪預備的概念以及其基本特征,刑事責任等問題。
刑法 22條的規定:犯罪預備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造犯罪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注意:犯罪預備既可存于單獨的犯罪行為中,也可以存在于共同犯罪行為中;既可以是為了自己實行犯罪而預備也可以是為了他人(如同案犯)實行犯罪預備;在犯罪預備階段如果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內的原因自動停止實行行為的著手,應認定為犯罪中止。
考點2: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與認定。
刑法23條的規定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態。
三個基本特征:
一、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即已經著手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行為,這是區別于犯罪預備的關鍵;
二是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來,即尚未具備犯罪構成的全部法定要件;這點是區別于犯罪既遂的關鍵;
三是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這點是區別于犯罪中止的關鍵。法律 敎育 網
例子:煽動群眾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的行為屬于犯罪既遂形態中的一種類型即舉動犯或者即時犯,依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實施行為即告成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另外犯罪既遂一旦形成,就不能再轉化為犯罪未遂等其他犯罪停止形態。他們之是是不能相互轉化的。
考點3:犯罪中止的認定以及犯罪中止的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24條規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形態。自動性即行為人必須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棄了自認為當時本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行為,自動性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本質特征。不同情況不同處罰: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如果造成損害,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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