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與犯罪構成的關系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
二、共同犯罪與犯罪構成的關系
【知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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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以具備犯罪構成為前提:共同犯罪沒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條件,其特殊性體現在各個行為人的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的“共同”點之上。
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義,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備客觀要件意義上的共同犯罪。例如,15周歲的甲脅迫17周歲的乙為自己的盜竊望風。甲、乙成立具備犯罪客觀要件意義上的共同犯罪,乙屬于盜竊罪的脅從犯(而非盜竊罪的間接正犯),甲沒有達到刑事法定年齡,對盜竊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個犯罪成立條件即可,對量刑情節(加重情節或者減輕情節)不作一致性要求。例如,甲教唆乙去某學標車棚盜竊自行車,但乙接受教唆后盜竊金融機構,數額巨大的,甲、乙在盜竊罪的故意與犯罪行為上是共同的,因而成立盜竊罪的共犯,但對甲和乙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定刑。
注意:上述內容屬于近年理論變化之處,已經進入命題范圍,提請考生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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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論上存在三種觀點,即行為共同說、完全犯罪共同說與部分犯罪共同說。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說是當前司法考試中堅持的觀點,屬于司法考試中每年必考的知識點。
【經典考題47-1】(2009年試卷二第7題)甲、乙共謀行搶。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風,乙將路人丙的書包(內有現金一萬元)一把奪下轉身奔逃,丙隨后追趕,欲奪回書包。甲在丙跑過巷道口時突然伸腿將丙絆倒,丙倒地后摔成輕傷,甲、乙乘機逃脫。甲、乙的行為構成何罪?
A.甲、乙均構成搶奪罪
B.甲、乙均構成搶劫罪
C.甲構成搶劫罪,乙構成搶奪罪
D.甲構成故意傷害罪,乙構成搶奪罪
【經典考題47-2】(2007年試卷二第60題)丁某教唆17歲的肖某搶奪他人手機,肖某在搶奪得手后,為抗拒抓捕將追趕來的被害人打成重傷。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丁某構成搶奪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構成轉化型搶劫
C.對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D.丁某與肖某之間不構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