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八:行政許可的撤銷
一、可以撤銷。行政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發現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可以撤銷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二、應當撤銷。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三、撤銷的例外。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考點九:申請人和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違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常考的主要是兩種行政處罰:(1)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考點十: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法列舉了六類行政處罰,并規定了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辦法。這六類行政處罰分別是:(1)警告。即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譴責以示警戒,是最輕微的處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注意與行政處分的警告的區別。(2)罰款。即針對違法行為人的合法收入,對違法行為人設定金錢給付義務。注意與行政強制措施的罰款、排除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罰款的區別。(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人因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金錢或其他財物。非法財物是指違法行為人所占有的違禁品或實施犯罪行為所使用的工具和物品。注意與刑罰中的沒收的區別。(4)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違法行為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附有限期改進或整頓要求,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可以恢復營業。注意與責令改正的區別。(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意味著違法行為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能力被限制或剝奪。僅適用于已取得某種許可權利的相對人。(6)行政拘留。也叫治安拘留,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能行使,限制違法行為人短期人身自由。被裁決拘留的人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的,在復議與訴訟期間,拘留可暫緩執行。
注意:其他處罰種類的設定,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常見的有三種:(1)通報批評。指行政機關將對違法者的批評公布于眾,指出違法行為,予以公開譴責。一般適用具有較大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2)勞動教養。指對有輕微犯罪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條件且有勞動能力的人予以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處罰措施。由省級政府或大中城市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決定。期限一般為1~3年,必要時延長1年。《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決定》對勞動教養作出具體規定。(3)驅逐出境。與禁止入境或出境、限制離境均針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外國人,由公安、邊防、安全機關作出。
考點十一: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一、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二、被授權組織
作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例外,某些組織在法定條件下可以成為行政處罰的實施者,按照行政處罰權的來源,這種組織可以分為兩類。法律、法規直接授予行政處罰實施的,稱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給予行政處罰實施權的,稱為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這兩類非政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條件和法律特征不同。
考點十二:簡易程序(當場決定程序)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
(2)處罰種類是警告或者罰款(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
二、執法人員的處罰程序
(1)表明身份。執法人員(可以是一個人)應向相對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說明理由。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4)作出處罰決定。行政執法人員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有關事項,簽名或蓋章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然后,將行政處罰決定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