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一: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原則,也稱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法律。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都是這一原則的延伸。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于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合法行政原則,其內容包括:(1)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行政機關違反法律作出的規定和決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行政機關不積極執行和實施法律規定的義務,就將構成不作為違法。(2)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活動,即“無法律無行政”。沒有法律根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義務的決定。否則,就將構成行政違法。
考點二:派出行政機關
派出行政機關,簡稱派出機關,是指一級政府派出的行政機關,相當于一級政府。只包括三種:(1)地區行署,是省、自治區政府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領導縣政府。(2)區公所,是縣、自治縣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設立的,領導鄉政府。(3)街道辦事處,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政府經上一級政府批準設立的,指導居民委員會。
考點三:地方行政機關
地方行政機關,是指在一定行政區域內由人大產生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地方行政機關,有普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和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三種。(1)普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按照行政區劃由各級人民代表機關產生的地方行政機關。包括省、市、縣、鄉四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機關產生的地方行政機關,即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行政法上,同普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沒有大的差別。(3)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是根據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產生的特別行政區的政府系統。這不屬于行政法考查的內容。
考點四: 公務員的辭退
辭退是因為公務員擔任公職存在缺陷,國家單方面解除公務員與機關之間公職關系的制度。辭退的條件是:(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但是,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不得辭退。
考點五: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
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律上存在。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一般條件是:(1)在主體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意志健全且具有行為能力。(2)在內容上,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進行送達。
考點六: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種類
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公定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假定合法的法律效力,一般包括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1)確定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后,具有不可變更力,即不再爭議、不得更改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非由法定機關經過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或改變。(2)拘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機關和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3)執行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機關有權采取國家強制力,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考點七: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要件
(1)有確鑿的事實證據。(2)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適用法律不能取決于行政官員的任意和偏好,而必須以法律所要求的事實條件作為適用法律的根據。(3)遵守法定行政程序。法定程序賦予行政方法和形式以權利義務的法律屬性,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如聽證程序。這里要區分嚴重違反程序和一般的程序瑕疵。具體行政行為表達中的明顯疏忽,如細微的書寫錯誤、計算錯誤等,不具有違法性,但如果給公民帶來損害,行政機關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4)沒有超越職權。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授予的權限以內活動。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主要由行政組織法和授權法規定。(5)沒有濫用職權。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時,不只是機械和簡單地按照有關法律和有關條款辦事,而且還要執行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目的。常見的濫用職權,如行政處罰的畸輕畸重、不公平對待、不正當考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