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于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也就是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包括以下七個方面:建設項目概括;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設,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的程序是首先由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招標的方式,簽訂合同委托評價單位進行調查和評價工作。評價單位通過調查和評價制作《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評價工作要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和報批。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主管環保部門同意后,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預審。報告書由審批的環保部門審查批準后,提交設計和施工。
對環境問題有爭議的項目,其報告書(表)提交上一級環保部門審批。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區的項目;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如核設施、工程等;國務院審批的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等必須報國家環保總局審批。
為了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或項目性質、規模、地點或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未重新報批;或批準后滿5年方開工建設未經重新審批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可見,環境影響報告書不是在建設項目的設計階段、竣工驗收階段、投入使用階段報批,而應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
55.甲乙兩國于1996年簽訂投資保護條約,該條約至今有效。2004年甲國政府依本國立法機構于2003年通過的一項法律,取消了乙國公民在甲國的某些投資優惠,而這些優惠恰恰是甲國按照前述條約應給予乙國公民的。針對甲國的上述做法,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
(試卷一第一題第29題)
A.甲國立法機構無權通過與上述條約不一致的立法
B.甲國政府的上述做法,將會引起其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C.甲國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嚴格依據其國內法作出的,則甲國不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D.甲國如果是三權分立的國家,則甲國政府的上述行為是否引起國家責任在國際法上尚無定論
[答案]B
[詳解]本題考點為國際法律責任。國際法律責任主要是指國家因違反其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的國際不當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國際法律責任的特點是:①國際法律責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也有一些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和某些民族解放運動在某些程度和范圍內成為國際法律責任的主體。國際法律責任主要是圍繞國家進行闡述因此也稱為國家責任。②隨著國際責任制度的發展不僅國際不當行為會引起國際責任而且某些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如果對其他國家產生了損害性后果也會引起國際法律責任。國家責任的前提是國家的行為違反其國際義務,即有國家不當行為的存在。所謂國家不當行為,是指一個國家違反其國際義務而對另一國或國際社會所作的侵害行為。
國家不當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可歸因于國家。引起國家責任的行為必須根據國際法能夠歸因于國家這些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通常被國際法認為是可以歸因于國家的行為有:(1)國家機關的行為。不管國家內部采用何種政治結構依該國國內法具有國家機關地位者以其資格職務從事的行為依照國際法被視為該國的國家行為。不論該機構是立法、行政、司法、軍事或其他機關不論其行使的職務是對內還是對外也不論其在國家結構中是出于上級還是下級地位。(2)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其他組織的行為。(3)實際上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人的行為。(4)它國或國際組織交與一國支配的機關的行為。一國或國際組織將某個機構交與另一國支配則在行使該支配權范圍內的行為視為該支配國的國家行為。(5)上述可歸因國家行為的國家機關或國家授權人員的行為,一般也包括他們以此種資格執行職務內事項時的越權或不法行為。(6)已經和正在組織新國家叛亂運動機關的行為。(7)一個行為可以歸因于幾個國家時,相關國家對于其各自相關的行為承擔單獨或共同的責任。(8)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外交使節在國外以私人身份的不法行為除特別說明外國家一般也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9)一般私人或私人團體本身對外國或外國人的不法侵害行為,如果是由于國家的失職造成的或國家對該行為進行縱容則可能引起國家對本身失職或放縱行為的責任。二是違背國家義務。一國違背國際義務是指一國行為不符合對其有效的國際義務的要求不論其所承擔的該國際義務來源于條約、國際習慣或國際法的其他淵源。
本題中,甲國在與乙國簽訂的投資保護的條約有效的情況下,通過國內立法取消乙國公民在甲國的某些投資優惠,屬于違反其承擔的國際義務的行為。該行為是甲國立法機關作出,可歸因于甲國。因此該行為屬于國家不當行為,甲國應當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所以,B選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