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法庭在審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盜竊案的過程中發現,某甲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傷害被害人。關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建議檢察機關補充偵查
B.建議檢察機關變更起訴
C.建議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D.應當自行補充偵查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176條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B.
32.下列案件能夠作出有罪認定的是哪一選項?
A.甲供認自己強奸了乙,乙否認,該案沒有其他證據
B.甲指認乙強奸了自己,乙堅決否認,該案沒有其他證據
C.某單位資金30萬元去向不明,會計說局長用了,局長說會計用了,該案沒有其他證據
D.甲乙二人沒有通謀,各自埋伏,幾乎同時向丙開槍,后查明丙身中一彈,甲乙對各自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但收集到的證據無法查明這一槍到底是誰打中的
答案: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此本題中A、B、C三個選項的說法都是錯誤的, D項中,甲乙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時也查明丙身中一彈的事實,因此,甲乙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構成犯罪,而“收集到的證據無法查明這一槍到底是誰打中的”情況屬于關于犯罪是否構成既遂問題的認定,而不再是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的認定了,因此D項符合題意,應該選。
33.甲將潛艇的部署情況非法提供給一外國著名軍事雜志。在審判過程中,法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關于對甲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法院
B.公安機關
C.軍隊保衛部門
D.國家安全機關
答案: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本題中,因為甲將潛艇的部署情況非法提供給一外國著名軍事雜志的行為危害到國家安全的行為,所以應該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取保候審,本題正確答案為D。
34.關于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解除強制措施,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被逮捕后發現患有嚴重疾病
B.乙被逮捕后經檢查正在懷孕
C.丙被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須繼續查證
D.丁被逮捕后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判決尚未發生效力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0條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一)患有嚴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三)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第81條規定,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三)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前三項都是“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只有D項屬于“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本題正確答案是D.
35.甲致乙重傷,收集到下列證據,其中既屬于直接證據,又屬于原始證據的是哪一項?
A.有被害人血跡的匕首
B.證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跡,從現場走出的證言
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與甲的指紋同一的鑒定結論
D.乙對甲傷害自己過程的陳述
答案:D
解析:所謂原始證據是指凡是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根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由此,A屬于原始證據,間接證據; B屬于原始證據、間接證據;C屬于原始證據、間接證據,只有D才屬于直接證據、原始證據。本題正確答案是D。
36.關于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死亡,但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沒收的,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由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并沒收犯罪嫌疑人存款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人
B.由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沒收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人
C.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并申請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人
D.由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申請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答案:C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14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非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因此,可以排除AD,{考試 大整理}對于違法財產的沒收,檢察院不能自己直接進行,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因此可以排除B項。《檢察院規則》第2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時,對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應當區分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銷案件的,如果被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機關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撤銷案件的,直接通知凍結機關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二)對扣押在人民檢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需要沒收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需要返還被害人的,直接決定返還被害人。參照檢察院撤銷案件時對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理程序的規定可知,C項的說法是正確的。
37.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時由檢察長決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鑒定,被害人受到的傷害為輕微傷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鑒定,被害人受到的傷害為輕傷,但情節輕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責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經查明,丙是因為受到野豬追趕被迫闖入被害人住宅,屬于緊急避險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稅罪,案件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答案:A
解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第28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即,對于法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由檢察長決定;對于證據不足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由此,A項是法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由檢察長決定不起訴;B、C、D三項都應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而不是檢察長決定。本題正確答案是A.
38.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關于法庭審理活動先后順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選項的組合是正確的?
①宣讀勘驗筆錄;②公訴人發表公訴詞;③訊問被告人;④詢問證人、鑒定人;⑤出示物證;⑥被告人最后陳述。
A.②③⑤④①⑥
B.③④⑤①②⑥
C.②④⑤①⑥③
D.③④①⑤②⑥
答案: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所以③應該排在最先,排除A和C.第156條第2款,……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所以④應該處于第二的順序;第157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由此,⑤應該排在第三的位置,①應該排在第四的位置,由此排除D選項。第160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由此,②公訴詞(即公訴人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的意見)應該排在第五的位置,⑥排在最后。所以本題正確答案是B.這里公訴詞和公訴書不是一回事,請注意區分。
39.關于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行政訴訟的生效判決撤銷某行政機關所作的決定,即應給予該機關的負責人張某行政處分
B.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動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即應減輕處分
C.某環保局科長王某因涉嫌違紀被立案調查,即應暫停其履行職務
D.財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違紀被立案調查,即不應允許其掛職鍛煉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相關制度。《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可見,當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決定被行政訴訟生效判決撤銷時,并不是必然要對該機關負責人進行處分,而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時,才會給予處分。A項中的“即應給予該機關的負責人張某行政處分”沒有考慮處分的條件,過于絕對。故不當選;《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4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可見,是否對公務員進行減輕處分,在于被處分的公務員是否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同時還要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而B項中李某只是主動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并不當然地滿足減輕處分的所有條件。故不當選。《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可見,公務員因違紀被立案調查,只有在不宜繼續履行職責時才會暫停其履行職務,而不是應當立即暫停。故C項不當選。《公務員法》第63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所以,掛職鍛煉是交流的一種,故D項對田某即應不允許其掛職鍛煉,是正確的。
40.甲市乙區公安分局以孫某涉嫌詐騙罪為由將其刑事拘留,并經乙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06年,丙區法院判處孫某有期徒刑3年,孫某不服上訴,甲市中級法院裁定發回丙區法院重新審理。重審期間,丙區檢察院經準許撤回起訴,并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孫某申請國家賠償。關于賠償義務機關,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乙區公安分局、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
B.乙區公安分局、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
C.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
D.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
答案:D
解析:司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是國家賠償法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司法考試經常考查的一個考點。本題的關鍵在于刑事訴訟一審中提起公訴的檢察院與批準逮捕的檢察院不一致時,賠償義務機關該如何確定的問題。《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規定,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發回重審后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本案中對孫某批準逮捕的是甲市乙區檢察院,而提起公訴的是甲市丙區檢察院,出現了 “捕訴分離”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本案應當由一審人民法院即丙區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即丙區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故ABC項錯誤,D項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