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定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至少有一個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題,每題2分,共20分。
91.四位學生在課堂上討論共同犯罪時先后發表了以下觀點,其中正確的選項是:
A.甲: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應當對集團成員所實施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從犯的處罰應當輕于主犯,所以,對于從犯不得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C.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為聚眾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丁:一開始被犯罪集團脅迫參加犯罪,但在著手實行后,非常積極,成為主要的實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認定為主犯
答案:CD
解析:《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注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對“集團”本身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而非是對“全體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因此,A的說法錯誤。《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4款規定,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從犯,雖然在處罰的時候輕于主犯,但是也應該以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定罪處罰,B的說法錯誤,不當選。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犯罪集團中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還包括其他起主要作用的非首要分子的主犯。主犯一定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的,對于聚眾犯罪,有時法律只是處罰首要分子(例如:刑法第291條規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對于其他參加人員不進行定罪處罰,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也無所謂主從犯的區分,所以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的說法正確,當選。第2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雖然丁一開始被犯罪集團脅迫參加犯罪,但是因為其后來成為主要實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應認定其為主犯,D的說法正確,當選。本題正確選項是CD.
92.國有公司財務人員甲于2007年6月挪用單位救災款100萬元,供自己購買股票,后股價大跌,甲無力歸還該款項。2008年1月,甲挪用單位辦公經費70萬元為自己購買商品房。兩周后,甲采取銷毀賬目的手段,使挪用的辦公經費70萬元中的50萬元難以在單位財務賬上反映出來。甲一直未歸還上述所有款項。關于甲的行為定性,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挪用救災款的行為,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辦公經費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數額為70萬元
C.甲挪用辦公經費后銷毀賬目且未歸還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為50萬元
D.對于甲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實行并罰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384條(挪用公款罪)第2款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據此,甲挪用救災款歸個人使用,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是構成挪用公款罪,因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的是將特定款物挪做“其他公用”,而本題中甲是將特定款物挪為“私用”,構成挪用公款罪。因此,A的說法正確。因為挪用公款的行為要求的是只是挪用,主觀上是打算日后歸還的。而本題中,甲挪用辦公經費70萬為自己購買商品房,其后又采用銷毀賬目的手段,使挪用的辦公經費70萬元中的50萬元難以在單位財務賬上反映出來。對于此50萬,甲的主觀故意已經從挪用變為據為己有。因此,對于這50萬,甲構成貪污罪;對于70萬中的其余20萬,甲構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B的說法錯誤,C和D的說法正確。本題正確答案是ACD.
(一)
甲手持匕首尋找搶劫目標時,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襲擊。丙追趕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無奈,與丙搏斗,將其打成重傷。此后,甲繼續尋找目標,見到丁后便實施暴力,用匕首將其刺成重傷,使之喪失反抗能力,此時甲的朋友乙駕車正好經過此地,見狀后下車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財物(約2萬元),然后逃跑,丁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請回答93-94題。
93.關于甲將精神病人丙打成重傷的行為,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因為對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B.甲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因為“不法”必須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而精神病人沒有責任能力,其客觀侵害行為不屬于“不法”侵害,故只能進行緊急避險
C.甲的行為屬于自救行為,因為甲當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濟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為既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緊急避險,因為甲當時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為客觀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為,甲不得針對丙再進行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
答案:A
解析:《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并非對不法侵害行為的制裁,而是針對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護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與違法行為那樣,要求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觀統一性,所以,對于沒有達到責任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侵害行為,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因此,A項說法正確,BCD項說法錯誤。
94.關于乙與甲一起取走丁的財物的行為,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乙與甲成立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乙的行為屬于搶奪罪,兩者在搶奪罪這一重合犯罪之內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搶奪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對丁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也不對丁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D.乙不對丁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丁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
答案:AC
解析:繼承的共同犯罪,指先行為人已實施一部分實行行為后,后行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實行或提供幫助。此時,后行為人就參與后的行為與先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但對參與之前的先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結果是否應承擔責任,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區分。如:甲意欲搶劫而對A實施了暴力,在抑制了A的反抗后,乙到了現場,并且明知甲在搶劫A的財物,乙與甲一起共同強取了A的財物。在這種情況下,甲與乙仍然成立搶劫罪的共同犯罪。再如,丙意欲搶劫B的財物而對其實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傷,此時丁到了現場,并且明知丙要搶劫B的財物,丁與丙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財物。丁雖然與丙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丁不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只有丙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本案屬于第二中情況,因此,正確答案是AC.
(二)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主犯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2萬元人民幣;從犯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從犯周某被判處管制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請回答95-97題。
95.在本案中,由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是:
A.王某
B.朱某
C.李某
D.周某
答案:AB
解析: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監獄負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執行;公安機關負責送交執行時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緩刑、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等的執行。由此,本題中王某的有期徒刑15年、朱某的有期徒刑10年都需要由監獄執行,李某的有期徒刑不足一年,由公安機關執行;周某的管制刑由公安機關執行,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B.
96.對周某刑罰的執行機關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機關
C.監獄
D.基層組織或其所在單位
答案:B
解析:由于周某的管制刑是由公安機關執行,且剝奪政治權利與管制同時執行,執行機關也是公安機關。所以最終對周某刑罰的執行機關就是公安機關。本題正確答案是B.
97.所判刑罰既需要法院執行,又需要公安機關執行的罪犯是:
A.王某
B.周某
C.李某
D.朱某
答案:AD
解析: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公安機關負責送交執行時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緩刑、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等的執行。由此,王某的沒收財產刑由法院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刑由公安機關執行;朱某的罰金刑由人民法院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刑由公安機關執行。本題正確答案是AD.
98.某行政機關負責人孫某因同時違反財經紀律和玩忽職守被分別給予撤職和記過處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應只對孫某執行撤職處分
B.應同時降低孫某的級別
C.對孫某的處分期為36個月
D.解除對孫某的處分后,即應恢復其原職務
答案:AB
解析:《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0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第24條規定,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由此,對孫某的行為給予撤職考試#大&收集和記過處分是正確的。該《條例》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由此A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8條第3款規定,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由此,B正確,當選;第58條第2款規定,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由此,C錯誤,不當選;第59條第2款規定,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由此,D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
99.張某租用農貿市場一門面從事經營。因趙某提出該門面屬于他而引起爭議,工商局扣繳張某的營業執照,致使張某停業2個月之久。張某在工商局返還營業執照后,提出賠償請求。下列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是:
A.門面租賃費
B.食品過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損失
C.張某無法經營的經濟損失
D.停業期間張某依法繳納的稅費
答案:AD
解析:《國家賠償法》第28條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由此,A和D屬于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應當賠償;B和C均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賠償。本題正確答案是AD.
100.甲公司與乙公司開辦中外合資企業丙公司,經營房地產。因急需周轉資金,丙公司與某典當行簽訂合同,以某宗國有土地作抵押貸款。典當期滿后,丙公司未按約定回贖,某典當行遂與丁公司簽訂協議,將土地的使用權出售給丁公司。經丁公司申請,2001年4月17日市國土局的派出機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丙公司未參與變更土地登記過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詢土地抵押登記情況,得知該土地使用權已變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對變更土地登記行為不服向法院起訴。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B.若丙公司對變更土地登記行為不服,應當自2008年3月3日起3個月內起訴
C.丙公司與某典當行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審理對象
D.對市國土局與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性質,法院可以依法調取證據
答案:A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因此,A項說法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第4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丙公司一直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詢土地抵押登記情況才了解,此時間是甲公司的了解時間,不一定就是丙公司的了解時間,即便是推定為丙公司的知道時間,題干中也沒有說明是否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因此,B項的說法是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丙公司與某典當行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審理對象,因此,C項說法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34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因此,對市國土局與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性質,法院可以依法調取證據,D項說法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