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關于侵犯人身權利犯罪的說法,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私營礦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農民工從事危重礦井作業,并雇用打手對農民工進行毆打,致多人傷殘。甲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與故意傷害罪,應當實行并罰
B.磚窯主乙長期非法雇傭多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并嚴重忽視生產作業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磚倒塌而被砸死。對乙的行為應以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從重處罰
C.丙以介紹高薪工作的名義從外地將多名成年男性農民工騙至磚窯主王某的磚窯場,以每人1000元的價格賣給王某從事強迫勞動。由于《刑法》僅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所以,對于丙的行為,無法以犯罪論處
D.拘留所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體罰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24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根據上述規定可知,A項中,應該是以強迫職工勞動罪與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并罰,而非是非法拘禁罪與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并罰,因此A項說法錯誤,當選。B項中,乙的行為構成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按照刑法第244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實行數罪并罰。B的說法錯誤,當選。丙的行為,雖然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但是其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的共犯,仍然構成犯罪。C的說法錯誤,當選。
《刑法》第248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由此,D本身的說法正確,不當選。
6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對轉化型搶劫作出了規定,下列哪些選項不能適用該規定?
A.甲入室盜竊,被主人李某發現并追趕,甲進入李某廚房,拿出菜刀護在自己胸前,對李某說,你千萬別過來,我膽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搶奪王某的財物,王某讓狼狗追趕乙。乙為脫身,打死了狼狗
C.丙騙取他人財物后,剛準備離開現場,騙局就被識破。被害人追趕丙。走投無路的丙從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對被害人說,你們再追,我就死在你們面前。被害人見丙鮮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離現場
D.丁在一網吧里盜竊財物并往外逃跑時,被管理人員顧某發現。丁為阻止顧某的追趕,提起網吧門邊的開水壺,將開水潑在顧某身上,然后逃離現場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A項中,甲雖然在入室盜竊后為抗拒抓捕拿起菜刀,但是,他是因為膽小把菜刀護在自己的胸前,并沒有展示菜刀并使用暴力威脅受害方,因此,不認為是轉化型搶劫,A項應該選。B項中,乙的侵犯對象是狼狗,并沒有針對王某實施暴力,因此,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屬于轉化型搶劫,B項應選。C項中,丙雖然當場使用了暴力,但是,使用暴力的對象是自己,而非是受害人,因此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應選。D項中,丁盜竊后被發現,為了抗拒抓捕當場對受害人使用暴力,因此,應該適用轉化型搶劫的規定,不選。
63.下列哪些行為應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A.甲系某村民小組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據為己有,數額達到5萬元
B.乙為村委會主任,利用協助鄉政府管理和發放救災款物之機,將5萬元救災款非法據為己有
C.丙是某國有控股公司部門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5萬元公款非法據為己有
D.丁與某私營企業的部門經理李某內外勾結,利用李某職務上的便利,共同將該單位的5萬元資金非法據為己有
答案:ACD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的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區別,貪污罪也是一種職務侵占的行為,單從行為方式上難以將二者區分開來,關鍵在于主體方面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解釋如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可知,A項中甲構成職務侵占罪,B項中的乙構成貪污罪。
《刑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C項中,丙不是國家公務人員,因此,不滿足貪污罪的主體要件,丙應該構成職務侵占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D項中,丁應該構成職務侵占罪。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D.
64.關于盜竊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盜竊偽造的貨幣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
B.盜竊偽造的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不成立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
C.盜竊偽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關于“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規定
D.盜竊企業違規制造的槍支的行為,不成立盜竊槍支罪
答案:BC
解析:《刑法》第264條規定了盜竊罪,其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盜竊偽造的貨幣屬于盜竊違禁品的行為,對于此,除刑法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違禁品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所以A選項的說法是錯誤的,不當選。《刑法》第280條規定的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要求盜竊的是真實有效的國家公文、證件和印章,如果是盜竊偽造的國家機關印章,則不成立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而只是成立盜竊罪。B的說法正確,當選。《刑法》第196條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盜竊罪。這里要求盜竊的信用卡是真實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是偽造的信用卡,則盜竊并使用的行為不適用刑法第196條的規定,C的說法正確,當選。盜竊企業違規制造的槍支,盜竊行為的對象仍然是槍支,仍然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所以D中成立盜竊槍支罪。D的說法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選項是BC.
65.甲、乙均為吸毒人員,且關系密切。乙因買不到毒品,多次讓甲將自己吸食的毒品轉讓幾克給乙,甲每次均以購買價轉讓毒品給乙,未從中牟利。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販賣毒品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故甲的行為不成立販賣毒品罪
B.販賣毒品罪以獲利為要件,故甲的行為不成立販賣毒品罪
C.甲屬于無償轉讓毒品,不屬于販賣毒品,故不成立販賣毒品罪
D.甲只是幫助乙吸食毒品,《刑法》沒有將吸食毒品規定為犯罪,故甲不成立犯罪
答案:ABCD
解析:根據刑法理論,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是:客體——毒品;客觀要件——販賣行為;主觀要件——故意;主體——一般主體。其中的“販賣”是指在境內非法轉手倒賣或者銷售自行制造的毒品。販賣毒品罪不是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只要實行了倒賣和銷售的行為,即可以構成該罪,由此A的說法錯誤。販賣毒品罪也不以獲利為要件,B的說法錯誤。甲以購買價格轉讓毒品,實際上是倒賣,因此成立販賣毒品罪,C的說法錯誤。雖然《刑法》沒有將吸食毒品規定為犯罪,但是這并不影響甲販賣毒品罪的成立。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66.關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審查起訴階段就賠償達成協議,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責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沒有起訴
C.高某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獲前自殺身亡
答案:B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BD.
67.甲殺人案,犯罪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第一審法院為防止被害人家屬和旁聽群眾在法庭上過于激憤影響順利審判,決定作為特例不公開審理。經審理,第一審法院判處甲死刑立即執行,甲上訴。對于本案,第二審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A.組成合議庭
B.把案件作為第一審案件審理
C.審理后改判
D.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答案:A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由此,A的做法正確,當選;上訴案件,第二審法院應當按照第二審案件審理,B的說法錯誤,不當選;《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1條規定,審判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對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審理,適用相關規定。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由此,本題中的案件不屬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審法院的程序錯誤。《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19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由此,本題中不存在可以改判的情形,C不當選;但是一審不公開審理,程序錯誤,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D是正確的,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D.
68.《刑事訴訟法》規定,下級法院接到最高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發現有關情形時,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下列哪些情形應當適用該規定?
A.發現關鍵定罪證據可能是刑訊逼供所得
B.判決書認定的年齡錯誤,實際年齡未滿18周歲
C.提供一重大銀行搶劫案線索,經查證屬實
D.罪犯正在懷孕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所以本題中A和B屬于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案件,也是應選項。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69.石某殺人后棄尸河中。在法庭審理中,對下列哪些事實不必提出證據證明?
A.被棄尸的河流從案發村鎮穿過的事實
B.刑法關于殺人罪的法律規定
C.檢察機關和石某都沒有異議的案件基本事實
D.石某的精神狀態
答案:AB
解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34條規定,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一)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三)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四)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五)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本題中,A項中的“被棄尸的河流從案發村鎮穿過的事實”屬于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不必舉證,A項當選;B項屬于法律的內容,不必舉證,B項當選;C是案件基本事實,D是石某的精神狀態,這兩項中的內容均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免證事實,因此C、D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
70.關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延期審理適用于法庭審理過程中,中止審理適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決前
B.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庭審自身出現障礙,因而不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使訴訟活動無法正常進行,因而暫停訴訟活動
C.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具有可預見性,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
D.不論延期審理還是中止審理,其時間都計入審理期限
答案:ABC
解析: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足以影響審判進行的情形時,法庭決定延期審理,待影響審判進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案件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中止審理和延期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一,時間不同。延期審理僅適用于法庭審理過程中,而中止審理適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決前。第二,原因不同。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失依賴于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而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其消除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暫停一切訴訟活動。第三,再行開庭的可預見性不同。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可以預見,甚至當庭可以決定,但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由此本題中ABC的說法都是正確的,當選。至于D,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6條第2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該解釋第181條第3款規定,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由此,D的說法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