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98.某行政機關負責人孫某因同時違反財經紀律和玩忽職守被分別給予撤職和記過處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應只對孫某執行撤職處分
B.應同時降低孫某的級別
C.對孫某的處分期為36個月
D.解除對孫某的處分后,即應恢復其原職務
答案:AB
解析:《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0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第24條規定,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由此,對孫某的行為給予撤職和記過處分是正確的。該《條例》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由此A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8條第3款規定,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由此,B正確,當選;第58條第2款規定,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由此,C錯誤,不當選;第59條第2款規定,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由此,D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
99.張某租用農貿市場一門面從事經營。因趙某提出該門面屬于他而引起爭議,工商局扣繳張某的營業執照,致使張某停業2個月之久。張某在工商局返還營業執照后,提出賠償請求。下列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是:
A.門面租賃費
B.食品過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損失
C.張某無法經營的經濟損失
D.停業期間張某依法繳納的稅費
答案:AD
解析:《國家賠償法》第28條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由此,A和D屬于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應當賠償;B和C均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賠償。本題正確答案是AD.
100.甲公司與乙公司開辦中外合資企業丙公司,經營房地產。因急需周轉資金,丙公司與某典當行簽訂合同,以某宗國有土地作抵押貸款。典當期滿后,丙公司未按約定回贖,某典當行遂與丁公司簽訂協議,將土地的使用權出售給丁公司。經丁公司申請,2001年4月17日市國土局的派出機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丙公司未參與變更土地登記過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詢土地抵押登記情況,得知該土地使用權已變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對變更土地登記行為不服向法院起訴。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B.若丙公司對變更土地登記行為不服,應當自2008年3月3日起3個月內起訴
C.丙公司與某典當行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審理對象
D.對市國土局與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性質,法院可以依法調取證據
答案:A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因此,A項說法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第4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丙公司一直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詢土地抵押登記情況才了解,此時間是甲公司的了解時間,不一定就是丙公司的了解時間,即便是推定為丙公司的知道時間,題干中也沒有說明是否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因此,B項的說法是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丙公司與某典當行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審理對象,因此,C項說法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34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因此,對市國土局與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性質,法院可以依法調取證據,D項說法正確。
(2008年·四川)
98.某縣信訪局局長申某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若給予其行政處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對申某的處分,既可由某縣政府決定,也可由某縣政府的上級政府決定
B.對申某處分的辦案期限為自批準立案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C.對申某處分案件的調查應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
D.對申某處分決定應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答案:BCD
解析:《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7條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因此,A項說法錯誤。
第44條規定,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因此,B項說法正確。
第41條規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因此,C項說法正確。
第39條規定,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因此,D項說法正確。
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CD.
99.甲與乙婚后購買一套房屋,產權證載明所有權人為乙。后雙方協議離婚,約定房屋贈與女兒,甲可以居住房屋至女兒滿18歲,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不久,乙與丙簽訂抵押借款協議,將房屋抵押給丙,2005年10月8日丙取得房產局發放的房屋他項權利證書。2006年11月7日,丙在聯系不到乙的情況下,找到甲并出示抵押相關材料和證書,甲才知該房屋已被抵押,遂要求房產局解決。未獲得滿意答復后于2007年1月16日向法院起訴請求注銷該證書,并同時以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抵押借款協議無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應自2005年10月8日起計算
B.甲的起訴已過起訴期限
C.法院應當中止行政訴訟,待民事訴訟審結后再恢復訴訟
D.法院應當中止民事訴訟,待行政訴訟審結后再恢復訴訟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甲根本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因此,起訴期限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即從2006年11月7日開始計算,期限是3個月,即到2007年2月7日到期。因此,AB項說法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因此,C項說法正確,D項說法錯誤。
100.某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認定張某銷售假藥,作出罰款5000元的決定(1號決定)。該局將決定書送達張某后發現有文字錯誤,遂予以撤銷并作出處罰內容相同的決定(2號決定),但決定書上加蓋了該局前身某縣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印章。張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訴訟期間,該局撤銷了2號決定書,作出罰款3000元的決定(3號決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2號決定與1號決定錯誤性質相同,屬于文字錯誤
B.對同一行為給予三次處罰,既違反一事不再罰要求又構成反復無常
C.某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撤銷2號決定書、作出3號決定應在一審期間內進行
D.張某對3號決定不服起訴的,法院應當依法審查3號決定
答案:D
解析:1號決定屬于文字錯誤,2號決定屬于簽章錯誤,兩者錯誤的性質是不相同的。因此,A項說法錯誤。
上述的3個決定中,每個決定都是對前一決定的糾正,即后一決定的作出都是對前一決定的否認,后一決定生效的同時前以決定就失效了。因此,不存在三次決定都生效的情況,也就不存在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情況。因此,B項說法錯誤。
某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撤銷2號決定書,作出3號決定書的行為可以在復議期間進行,可以在一審期間進行,也可以在二審期間進行,沒有必須在一審期間進行的限制規定。因此,C項說法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0條第2款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后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因此,D項說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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