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
96.甲廠經某市采砂許可證的法定發放機關地質礦產局批準取得了為期5年的采砂許可證,并經某區水電局等部門批準,在區江河管理站劃定的區域內采砂。后因繳納管理費問題與水電局發生糾紛。隨后,該水電局越權向乙廠頒發了采砂許可證,準予乙廠在甲廠已被劃定的區域內采砂。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根據甲廠的申請,某市地質礦產局可以撤銷水電局發給乙廠的采砂許可證
B.水電局應當撤銷給乙廠發放的采砂許可證
C.若乙廠的采砂許可證被撤銷,發放許可證的水電局應承擔乙廠相應的經濟損失
D.甲廠可以要求水電局賠償因向乙廠頒發許可證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
答案:ABCD
解析:《行政許可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行政許可法》第22條規定,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②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③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④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行政許可法》第76條規定,行政機關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97.某縣公安局以郭某因鄰里糾紛毆打并致邱某輕微傷為由,對郭某作出拘留10天的處罰。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某縣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處罰的主要證據,華某和邱某舅舅葉某二人的證言及該縣中心醫院出具的邱某的傷情證明。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華某的證言的證明效力優于葉言的證言
B.某縣公安局申請華某出庭作證,應當在開庭前提出
C.若華、葉二人的證言相互矛盾,法庭應判決撤銷某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
D.若一審法庭未通知邱某參加訴訟,二審法院應將案件發回重審
答案:ACD
解析:A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3條規定,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七)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B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3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庭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以及是否延期審理。”C對,主要證據不足意味著行政機關在查清案件基本情況或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缺乏事實基礎,人民法院有權予以撤銷。D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1條第1款規定,原審判決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訴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98.關于行政處罰和刑罰的折抵,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
B.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
C.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折抵沒收財產
D.罰款可以折抵罰金
答案:ABD
解析:《行政處罰法》第28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99.某合資企業的甲、乙兩股東就股權轉讓達成協議。后因情況發生變化,甲、乙兩股東又簽訂了一項合同修正案,約定在該合同批準后一年內甲有權以一定的價格向乙回購已經出讓的股權。2001年4月1日,股權轉讓合同以及合同修正案一同獲得批準。7月2日,甲提出回購,乙不同意,并告知甲原審查批準機關于2001年6月1日又作出一批復,該批復指出,2001年4月1日批復只是批準股權轉讓合同,未批準股權回購條款,股權回購時仍需報批。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審批機關2001年4月1日確認股權回購的批復
B.甲乙之間關于股權回購的約定有效,甲可以對乙的違約行為提起訴訟
C.審批機關2001年6月作出的批復并未設定新的權利義務,法院不應受理甲對該批復提起的訴訟
D.甲在2003年8對審批機關2001年6月1日作出的批復提起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期限
答案:BCD
解析:原審批機關于2001年6月1日作出的批復屬于“其他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案件”中的行政確認案件。參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第83條規定,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00.下列何種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規有關公務員任職和辭職的規定?
A.李副市長兼任公安局長和安全局長
B.市經濟委員會張主任兼任投資公司董事長
C.教育局高副局長辭職一年后經教育局批準到教育局所屬的教育培訓中心擔任主任
D.市政府批準辦公廳機要處王處長辭職出國
答案:ABD
解析:A錯B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49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C對,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73條規定,國家公務員辭職后,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D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71條第3款,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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