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題測試深度與廣度較之以往有了加強
例如:今年關于民事訴訟法出現了一道選擇題。大意是,被告因侵犯原告的名譽權而被人民法院判決須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而被告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問,若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強制措施?可供選擇項計有:罰款、拘留、人民法院指令報紙刊登被申請人的道歉聲明而由被申請人承擔費用、給付遲延履行金。一道并不復雜的選擇題,將執行程序中的多種強制措施進行了綜合考核。其中,罰款、拘留見于民事訴訟法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規定;強制刊登道歉聲明的情況見于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章“執行措施”的規定;而對于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的規定,則民事訴訟法并無規定,僅見于民訴司法解釋第295條的擴大解釋。而此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往往使一般人容易忽略以至于遺漏。所以小小一道選擇題,考試力度卻不能讓人小視。
二、與審判業務、檢察業務相關的實務類試題比例有所加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早于1998年就已開始施行,但是前幾年的司法考試中卻少有涉及。非常遺憾的是,一些《法規匯編》類書籍也未選用此司法解釋。但今年的司法考試中便出現了關于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選擇題,而且測試點相當分散。相信除了人民法院涉外民事審判業務庭的考生以外,很少有其他職業的考生會具體接觸到此類案件。
另外,在近幾年幾乎已經絕跡的司法文書題又卷土重來,而且在卷四中占據了25分的大分值。此題敘述了一件刑事案件的案發經過,讓考生從不同角度寫作一篇司法文書。如果平時接觸不到刑事審判事項,則此題不易輕過。
三、理論與實務結合程度加強
今年的許多試題,既測試司法實務與具體規定,又測試法學理論水平與法學知識廣度。例如,民法理論中的形成權、撤銷權、訴訟時效、除斥期間、表見代理、效力待定等問題的知識點,在以往的考試中已經不少,今年又加深了考試的力度。
又如,今年卷四的最后一道大題,讓考生談一談“案例、判例與司法解釋”。我認為,此題立意十分巧妙,將理論與實務中的熱點問題做到了完美的結合。而且此題可以從多個角度進行論述,十分有利于考核考生的法學基礎水平。
四、行政法分值明顯增多
今年行政法類的考題明顯增多,卷二與卷四中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均占據了相當的分值。尤其是行政許可法,其施行于去年7月1日,相較而言,民法通則的相關知識點分值有所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