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司法考試考的是心態,考的是士氣。 一部分考生在剛開始復習的時候,就覺得自己的基礎不如別人好,復習起來既費力又費時,效果還不好,通過的可能性似乎很小。我覺得,如果考生抱有這種心態,那么他在起跑線上就輸給了其他競爭者。因為他會在無形中產生一種懈怠感,畢竟我們都不愿意在一件不太可能實現的事情上花費太多的時間和精力。俗語說: “ 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 ” 我堅持認為,只要我們的目標不是太荒謬,那么勇往直前是我們達成目標的保障。我去年7月中旬開始正式復習司法考試,一方面由于大學階段 “ 非典 ” 事件的影響,失去了對某些部門法進行深入了解和接觸的機會;另一方面,由于奧運會精彩賽事的誘惑,當時我就意識到一次性通過司法考試的目標似乎比較艱難。但我也深知努力能使希望渺茫的事情發生轉機,我告訴自己,如果我制定一個嚴格的學習計劃,成功的可能性還是有的。正是這樣一種信念鼓勵我制定了嚴格的學習計劃,并全力以赴地去實現它。在實現這個計劃的過程中,我也會出現不能按期完成預定計劃的情形,但我并沒有輕易放棄,沒有否定自己,我隨之調整自己的計劃表,原諒自己的懶散并警告自己這種情況的發生頻率不能太高。所以,在此,我想說一句,親愛的 “ 戰友們 ” ,不要輕易否定自己,每個人都會有惰性,但這不是我們自我否定或放縱自己的理由。
其次,是對待司法考試訓練題和培訓班的態度。 面對鋪天蓋地迎面撲來的司法考試培訓廣告,許多考生在參加與不參加以及參加哪一個輔導班的漩渦中艱難地掙扎。坦白而言,我最初對這種廣告也是一種抵觸態度,認為這些培訓班大多不太管用。但是,在大學畢業的那一年,學校為我們畢業生的就業和將來的發展前景著想,以低廉的價格對我們畢業生進行司法考試培訓和輔導,就在我聽完 楊帆 老師講解完 “ 三國 ” (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后,我對培訓班的態度有了很大的改變。可能,培訓班并不能保證我一定能達成目標,但是它為我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會,提供了一條通往勝利的捷徑。輔導老師利用他對自己所研究的部門法的整體把握和自己對司法考試多年的研究心得,將司法考試復習的范圍明確化,縮小化,這就為我們的復習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可能有人會質疑這種明確化、縮小化的過程是否科學,是否有保證。司法考試與其他考試相比較,有自己鮮明的特點,即一些部門法可考的內容是有限的,而且新的部門法或原有的部門法新的司法解釋會倍受司考出題者的青睞。我們作為一名普通的考生,對這些內容的把握是有限的,這些老師的講解將幫助我們順利的解決這一難題。至于選擇哪一個輔導班,我覺得諸位應該都去試聽一下,現在許多輔導班都有免費試聽的服務。每個人對老師授課方式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通過試聽比較,我們應該根據自己的喜好來選擇適合自己的培訓班。
至于復習過程中的練習題,我認為集中于歷年真題即可,尤其是刑法這一部門法,仔細鉆研真題足矣。因為司法考試復習的內容龐雜,時間緊湊,我們必須將主要精力用于法條的理解與記憶中去。練習題除了自測的功能之外,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輔助理解法條、了解出題者的思路,而真題恰好具備這些功能。所以,在練習題方面,我始終堅持以真題為主,反復練習的原則。對每一個真題都必須反復琢磨,理解和掌握真題每一個選項所涉及的相關知識。
再次,是關于學習方法的問題。 司法考試涉及許多的部門法,有些部門法的法條雖多,但所占的分數值卻不多;有些部門法內容雖少,但內容比較繁瑣,而且與其他部門法的相關制度相似,極易混淆。我覺得,應該針對不同的部門法,結合自己的學習習慣,適用不同的學習方式。就我個人而言,我比較推崇縱向對比法和橫向比較法。對諸如法制史這類法律學科,因為覆蓋的內容歷史跨度性比較大,所以同一制度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具體內容也會有變化,通過對同一制度的縱向比較,我們就更容易把握它的變化。而對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這些具有共同特征的部門法,我則采取了橫向比較法,將相對應的程序和制度以表格的方式進行比較。例如:民事訴訟中一審由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審理期限仍然從立案之日起算,而在刑事訴訟中一審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則必須重新計算審限。另外,公司法、外資企業法、證券法等部門法中有些數字也是極易混淆的,通過橫向的比較就有助于記憶。
在寫下以上這些文字的時候,我的腦海中不斷地浮現自己一直視為座右銘的一句詩“盡志不至則無悔,盡志若至更風流。”我想借此贈送給正在為司法考試而奮斗的同僚們,“志”在我們就不會有遺憾,“志”在我們就會“更風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