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商法性質與特點的認識與理解
就司法考試而言,商法是作為民事法律或曰私法的一個大的板塊而對待的,即民事法律是由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親屬法等四個相對獨立的學科板塊組成的,
商法的題目集中在民事法律這張試卷中(客觀題),同時在案例與實例分析題(主觀題)的試卷中也有體現。
商法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或法律學科,有著與其他法律部門與學科不同的特點,同時又與相鄰法律部門特別是民法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對這種特點的理解對于學好本學科以及取得理想的司法考試成績都非常重要。
一般認為,商法是調整商事貿易關系的法律部門。從本質而言,即依法的性質為標準的劃分,商法屬于私法,以對私的權利與利益的保護為本旨,以對商事交易活動提供規則為內容。盡管商法中的公法成分較多,且有越來越多的趨勢,即所謂的商法公法化,這的確也是商法與民法的一個很大的區別,但商法的性質仍屬私法,而非公法,商法與民法共同構成完整的私法體系。商法與民法有著極為深刻的歷史淵源上的聯系,先有民法,后有商法,商法脫胎于民法,民法中的很多制度、原則、精神對商法規范有著直接的適用意義。所以學習商法、掌握商法,首先要有比較好的民法基礎,這是十分重要的。例如,民法中的法律行為制度、私權制度、代理制度、法人制度、合伙制度、訴訟時效制度、合同制度等,均直接或間接地存在于商法制度中,構成商法的邏輯與概念基礎,且對于整個商法的理論與制度設計至為重要。
但是,商法又不同于民法,不能簡單地將商法理解為民法的特別法。商法是商品經濟發展到較為發達程度時期的產物,是經濟交易由即時交易、現貨交易、小額交易、一次交易、貨物交易、同城交易等形式走向遠期交易、期貨交易、大宗交易、連續交易、權利交易、異地交易等形式的結果。事實上,商法的很多制度、原則與精神已經超越了民法,舉凡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破產法以及公司法等商法的分支部門,都有著較強烈的專業性、技術性,難以依據市民社會的一般生活經驗與習慣進行推導,例如公司法中表決權的行使規則、股票的發行與交易規則等,票據法中追索權的行使、法定記載事項的確定、票據的抗辯等,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原則與近因原則、理賠與精算、代位求償權的行使規則等,破產法中的破產宣告程序與后果、破產債權的確定、別除權、取回權等,專業性與技術性都很強,如果僅有民法的基礎而不對這些學科有專門的與深入的研習,是很難真正掌握和理解好這些原理與制度的。
商法與民法不同的另一個顯著特點是,商法是由若干既有一定聯系但更有顯著不同的分支部門或分支學科組成,如商法,是由公司法、合伙法、破產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等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組成,這些分支學科或分支部門盡管有一定的相通性,但差異是主要的,各自的內容基本上都只適用于本學科領域,具有較強的獨立適用性與封閉性,并無相對明顯的邏輯脈絡將各學科串連起來。
二、對商法復習方法的一些建議
基于商法的上述特點,結合司法考試的命題特點與規律,對本學科的學習提出以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一)要聯系民法的基本理論與制度進行學習,復習時要回憶起與民法相關的知識,做到融會貫通。
前面已經說過,商法與民法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學習時一定要在腦子中帶著民法的思維,運用民法的理論與制度去分析、理解商法中的理論與制度。例如,公司法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就是圍繞公司這一組織機構而形成的各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利保護問題,包括股東的權利、公司本身的權利、公司的債權人的權利,而權利問題是民法的根本問題,民法已經為各種民事權利的取得、內容、效力等作出了規定,把握權利這根主線,就能把公司法的主要問題有機地串起來:股東的權利是一種社員權,是一種獨立類型的民事權利,包括自益權與共益權,其權利取得方式、行使途徑、喪失事由等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規定;公司債權人的權利是一種請求權,主要依合同法的規則及破產法的規則而行使與救濟;公司自身的權利則是各種權利的結合體,既有物權,又有債權,還有知識產權、人格權等,各依相關的法律而行使與救濟。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公司法的全部問題就可以歸結到這些權利主體的權利取得、權利行使、權利救濟、權利消滅等這樣一根主線上來,這一理念實際上決定了整個公司法的制度設計與安排,體現在公司法的各個方面,如果沒有這樣一個主線,就難以把握公司法的實質與靈魂,而圍繞這一主線的實際上一系列的民事權利制度,所以說民法的基礎對于學習商法是至為重要的。
?。ǘ┮撓捣ㄒ帡l文進行學習,不能完全是抽象的理解。
目前,商法中的主要分支我國都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于學習與研究很重要,是商法學習與研究的最基本的素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等。僅看教材,不聯系法律法規,對立法沒有感性的認識,就難以對法律有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尤其是對于商法這樣應用性極強的法律部門更是如此。法律往往是一個法律學科的高度濃縮與抽象,集中了這個法律部門的名詞術語,囊括了這個法律部門的制度內容,體現了這個法律部門的宗旨理念,是反映這一法律部門文明成果的最高形式,所以研習法律特別是部門法的人如果說不看法條那是不可想象的。要對照教材與法律,反復揣摩,仔細領會,方可得立法之旨趣與法理之精髓。事實上,一部法律的邏輯體例與編章安排往往就是這一法律的學科體系與理論脈絡,加之大陸法系的概念法學與注釋法學之特征,教材往往根據立法的體系而撰寫,所以在有了一定的基礎之后,看教材與看法律已是殊途同歸之事,若達此境界,則得其真經矣。以《合伙企業法》為例:除第一章總則和第八章法律責任外,其他各章依次為合伙企業的設立、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入伙與退伙、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這些章名實際上已經含括了整個合伙企業法的制度內容,這與一般關于合伙企業法的教材的體系也是基本上一致的,看法律等于就在看教材。
當然,看法律絕對不是說要去背法條,無論是對于法律學習還是司法考試,一字不拉地背下法律條文是絕無必要的。看法條、讀法條的目的不在于背誦或記憶,而在于更好地理解和領會法律的原意和精神,以利融會貫通。司法考試的試題中確實也有少量的題目直接取自于法律條文,但第一,這種情況已經在近幾年的律師考試和司法考試中變得越來越少,其二,即使有一般也是由于這樣的法律條文本身就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過是學理的立法表述而已。可以說,現在的司法考試是越來越重視考察考生對法律原理的理解與掌握的,但這種原理往往又包含在法律條文當中。